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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崂山区***居民楼*号楼*单元***户(户籍地青岛市**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12时许,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崂山区**路宏信花园小区南侧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转弯时,与沿路口北侧人行横道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医鉴定:刘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秀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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