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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单位辽宁岫岩**二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MA0QD8RG61,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小偏岭村,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67********, 现任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二矿办公室**,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84221****。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2********,满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辽宁岫岩**二矿**、**技术部**。户籍所在地**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辽宁岫岩**二矿、被告人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辽宁岫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小偏岭村白沙河组进行排岩非法占用林地。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办理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安排组织被告单位进行排岩。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新增占用林地面积为45.3495亩,占用林地均为商品林林地。新增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谢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辽宁岫岩**二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肖楠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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