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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乙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周某甲家中抓获被告人李某乙,并当场从李某乙身上及住所内查获毒品鸦片32.34克、人民币1370元。经审查,被告人李某乙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鸦片卖给杨某某、李某甲、向某某、周某乙、廖某某、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鸦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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