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周某甲家中抓获被告人李某乙,并当场从李某乙身上及住所内查获毒品鸦片32.34克、人民币1370元。经审查,被告人李某乙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鸦片卖给杨某某、李某甲、向某某、周某乙、廖某某、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鸦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