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9********,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69********,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张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绰号马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巴某某,绰号杨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赵某乙、徐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8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田某某、赵某甲、胡某某、马某乙、巴某某、王某甲、程某某、杨某乙、徐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娱乐有限公司老板李某丙(主案处理)、总经理方某甲(主案处理)、执行经理曹某某(主案处理)、财务李某丁(主案处理)等人是涉黑组织、涉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成员。被告人李某乙、马某乙、巴某某、赵某甲、王某甲、胡某某、杨 某乙、田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徐某甲以**娱乐有限公司KTV房间为据点,组织大量卖淫女有偿陪侍及组织卖淫活动,与涉黑
恶组织成员李某丙、李某戊、曹某某、李某丁(主案处理)等人相互利用,实现以黄养黑,以黑护黄的目的,长期以来在其经营的**娱乐有限公司内大肆组织卖淫。通过招募大量的女青年做DJ小姐,将DJ小姐分成若干小组,由经理(妈咪)赵某甲、胡某某、马某乙、巴某某、王某甲、程某某、杨某乙、徐某甲等人为组长负责组织带领DJ小姐,以**娱乐场所 KTV房间为据点,组织有偿陪侍及组织出台卖淫活动。所有DJ小姐均利用在KTV房间陪侍期间与客人勾搭协商好卖淫嫖娼事宜后,DJ小姐就向经理报备,尔后DJ小姐与客人(嫖客)外出找其他酒店开房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事后DJ小姐须向经理交纳300元的提成费。所有DJ小姐的招募都由总经理方某甲和DJ总负责人田某某负责把关审核。**娱乐有限公司为有效管理 DJ小姐(卖淫女),制定相关管理规定:1.所有的DJ小姐(卖淫女)每天晚上18时30分到**娱乐有限公司点名,并召开班前会,19时正式上班,对迟到的DJ小姐罚款处理,每次罚款50元,所有罚款交财务计入公司收入账目;2.所有DJ小姐轮流到**娱乐场所KTV大门口列队迎接客人,客人进入房间后DJ经理(妈咪)带领DJ小姐列队进房间供客人挑选,DJ小姐进入KTV房间时统一用语,规定所有DJ小姐进入KTV房间后只有两种站姿,手交叉放腹前是表示可以与客人出台发生性关系(卖淫),手交叉放身后的 DJ小姐表示只陪侍不出台(妈咪在向客人介绍推荐DJ小姐时会主动说明以上情况);3.所有DJ小姐必须穿着会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配戴统一制作的工牌号,统一购置的工作包,所有DJ小姐在入职时都必须向公司购买统一制作的工衣、工牌,吊牌,工作包;4.所有的DJ小姐(卖淫女)每月必须交300元管理费上缴**娱乐有限公司,由财务计入公司收入账目;5.规定普通DJ公主陪侍小费500元,经理(妈咪)提成100元;金牌DJ公主陪侍小费 600元,经理(妈咪)提成120元;所有DJ公主出台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卖淫)规定每发生一次性关系价格1600元,包夜价格2200元。所有的DJ小姐只要出台卖淫都要交纳300元提成给经理(妈咪);6.**娱乐有限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员工大会,所有员工参加,由方某甲组织,总结业绩,布置订房任务;每星期召开一次管理层人员例会,由方某甲组织,主要是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参加;7.所有DJ入职都由妈咪介绍或招入,方某甲和田某某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妈咪对自己招募的DJ负责并带队跟班; 8. **娱乐有限公司不提供卖淫DJ小姐的住宿,由其自行在外租房居住。现已查明共有十一名卖淫女分别是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瞿某某、林某甲、李某己、陈某某、张某乙、周某某、赖某某、李某庚因卖淫被处以行政处罚。这十一名卖淫女在实施卖淫活动时均是在**娱乐有限公司任职DJ小姐,在**娱KTV房间陪侍期间与客人勾搭协商好后,出台与客人在外面酒店房间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若干部、电脑主机若干台等;2.书证:卖淫女开房记录、对卖淫女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嫖客转给妈咪的酒水钱及嫖资)、嫖客转嫖资给卖淫女的转账记录、被告人马某乙、田某某、赵某甲、杨某乙、胡某某、王某甲、巴某某、程某某收取DJ小姐消费提成统计表、抓获的卖淫女微信转给各妈咪的嫖资分成具体金额、**公司开业登记档案材料、章程、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房产租赁合同、工资表、员工手册、通讯录、股权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员工工资表、楼层2部交管理费明细、营业利润表、营业收入汇总表、供货商月结款表、银行卡开户资料及转账记录、关于5.07组织卖淫案的非法经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DJ公主选台的录像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瞿某某、林某甲、李某己、陈某某、张某乙、周某某、赖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方某甲、苏某某、曹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田某某、赵某甲、胡某某、马某乙、巴某甲、王某甲、程某某、杨某乙、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暗访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田某某、赵某甲、胡某某、马某乙、巴某某、王某甲、程某某、杨某乙、徐某甲组织10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田某某、赵某甲、胡某某、马某乙、巴某某、王某甲、程某某、杨某乙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56*******,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3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五册。
3. 《量刑建议书》四十八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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