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段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4********,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家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李某甲系李某丙母亲。被告人李某乙入赘李某丙家(祥云县**镇**村**号)。因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12月16日,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李某丙和李某乙离婚。婚生女李某丁由李某丙抚养。法院认为双方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不足或未提交证据,告知双方另行起诉。之后双方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1月16日晚上,因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被告人李某乙再次与李某甲、李某丙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乙认为自己入赘李某丙家多年,现还被逼净身出户,于是便产生了伤害李某甲、李某丙,然后自己吃农药自杀的想法。2020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菜刀、一个电击器及一根甩棍携带在身上,并从家中楼梯间内拿了一把长70公分左右的长尖刀到一楼客厅。被告人李某乙先用刀背打了李某丙的头部一下,之后李某甲、李某丙和李某丁将客厅门关起并在门后挡上沙发,将被告人李某乙挡在客厅门外。李某乙就用脚踢客厅门,用长刀砍砸客厅玻璃窗户,玻璃砸烂后,被告人李某乙用长刀从客厅窗户空隙处往里多次乱戳李某甲和李某丙,导致李某甲和李某丁受伤。几分钟后,被告人李某乙将门推开后冲进客厅,被告人李某乙又使用长刀砍李丙,李某丙用瓷砖挡,并向李某乙求饶,被告人李某乙才停止伤害。之后,被告人李某乙被李某甲、李某丙按在客厅地下,直到警察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李某乙带走接受调查。
2020年1月20日,经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23日,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丙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上臂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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