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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乙、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西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1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自有房屋及房屋装修、设备购买为出资,与其侄子被告人李某乙共同开设太和泓椿大酒店,约定李某乙为酒店法人,营业利润按五五分成。

2019年3月起,因经营不善,酒店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酒店停业期间,李某甲、李某乙共计拖欠31名工人工资共计32.3531万元,太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4月20日向李某乙、李某甲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5日内清偿拖欠工资,到期二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银行流水、酒店账目明细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作为酒店的股东,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不支付,在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下达整改指令后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闫  哲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椿樱村委会东李庄36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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