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20〕33号
被告单位*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671380374C,住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村**。
诉讼代表人莫某某,*甲实业有限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350999****。
被告单位深圳市*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6184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深圳市*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341866****。
被告单位深圳市*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6831Q,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深圳市*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392049****。
被告单位云浮市*丁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666501063J,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天鹅区**路**室。
诉讼代表人梁某某,云浮市*丁报关有限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360296****。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云浮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37****。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3********,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深圳市*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街**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27****。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云浮市*丁报关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村村**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502****。
本案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云浮市*丁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乙、向某甲、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请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办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甲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石材荒料、板材及工艺制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
被告单位深圳市*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营进出口业务及代理进出口业务等。深圳市*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海陆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业务、进出口业务等。
被告单位云浮市*丁报关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代理报关、报检服务等。
被告*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期间,由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乙前往土耳其共和国采购大理石。2012年,*甲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华与深圳市*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均已起诉)商议并经被告人李某乙同意,*己公司以“全包价格”的方式代理*甲公司进口大理石。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己公司制作报关资料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2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247.28元。
2016年,被告单位深圳市*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向某甲、职员莫某某与*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罗某甲商议并经被告人李某乙同意,*乙公司以“全包价格”的方式代理*甲公司进口大理石,并由被告人向某甲代管的被告单位深圳市*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运输、收取代理费。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乙公司制作报关资料交给云浮市*戊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50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94475.42元。
2017年,被告单位云浮市*丁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经理被告人盘某某与*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罗某甲商议并经被告人李某乙同意,*丁公司以“全包价格”的方式代理*甲公司进口大理石。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丁公司制作报关资料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22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0650.64元。
综上,*甲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25373.34元;其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94475.42元,*丁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0650.64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向某甲自愿配合到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乙自行前往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盘某某自愿配合到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州海关缉私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番禺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广州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企业工商注册材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网银电子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伍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罗某乙、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乙、向某甲、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广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全包价格”委托被告单位深圳市*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云浮市*丁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某甲、盘某某代理进口大理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向某甲、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向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向某甲、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云浮市*甲实业有限公司联想电脑硬盘、大理石约50吨、石板28560KG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退缴的人民币154万元、深圳市*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退缴的人民币300万元存于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云浮市*甲实业有限公司退缴的人民币96万元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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