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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乙、刘某乙等6人寻衅滋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6********,汉族,文盲,群众,案发前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客栈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镇**村**组,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案发前系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罚款2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3.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9日被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到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同年6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古浪县看守所。

4.被告人雷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曾系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5.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曾系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6.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曾系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7.被告人李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曾系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员工),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清涧县**镇**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8.被告人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古浪县看守所。

9.被告人栾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曾系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古浪县看守所。

10.被告人徐某甲,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曾系武威市凉州区**客栈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日到武威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同年6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古浪县看守所。

11.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乡**村**队**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现在酒泉监狱服刑。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雷某甲、叶某甲、刘某乙、李某丙、明某某、栾某某、徐某甲、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8日至11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乙、刘某乙、李某丙、明某某、栾某某、徐某甲、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同案犯陈某甲、杜某某、杨某乙、苏某某涉嫌的下列犯罪事实已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2015年11月30日,李某丁以雷某乙为担保人,以月息6分向李某甲借款10万元,并按李某甲要求书写15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后李某丁陆续向李某甲还款2万元后再无力偿还债务,2016年11月份,李某甲为索要债务指使刘某甲、杜某某、陈某甲、明某某等人在李某丁经营的**串串火锅店,采用阻止顾客消费、锁门等方式催讨债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甲等人在催讨债务过程中与该火锅店房东王某甲发生争执,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西关街派出所处警告知双方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不得发生违法行为后,李某甲、刘某甲、明某某等人仍强行将李某丁火锅店内的桌椅板凳、冰柜等物品拉走,致使李某丁无法正常经营。后李某甲安排刘某甲、杜某某等人继续向李某丁的担保人雷某乙讨要债务,雷某乙被迫向李某甲归还本息合计83600元。

(2)2016年5月18日,张某甲以齐某甲为担保人,以月息6分向李某甲借款5万元,并按李某甲的要求向李某乙书写1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以张某甲名下一辆黑色**商务车放在李某甲处作抵押,李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3000元和500 元律师费后向张某甲实际借款46500元。期间,张某甲给李某甲偿还5个月利息,共计15000元。2016年11月,因张某甲在宁夏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向李某甲结算本金和利息,刘某甲、杜某某为催讨债务将张某甲弟弟张某乙名下的一辆白色金杯客货车开走。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以民间借贷纠纷10万元为由向凉州区人民法院对齐某甲、张某甲、冯某甲提起民事诉讼,因李某乙不能提供张某甲、冯某甲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公告费,于2017年4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0602民初7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3)2016年5月19日,吕某某、柴某某夫妇以刘某丙、侯某某为担保人,以月息6分向李某甲借款30万元,并按照要求向陈某乙书写5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李某甲在扣除首月利息及手续费后实际向吕某某借款282000元。2017年6月2 日至2017年8月中旬,李某甲、刘某甲指使雷某甲、叶某甲、杨某乙、刘某乙、李某丙、明某某等人多次进入吕某某位于本市凉州区**都**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采取滋扰纠缠、强行入住等手段催讨债务。2017年8 月18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李某甲、刘某甲指使雷某甲、叶某甲、杨某乙、李某乙、刘某乙、明某某、李某丙、栾某某、徐某甲等人多次到侯某某位于本市凉州区**城**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以侯某某与丁某甲签订的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及收条为要挟,采取跟踪、滋扰、强行入住等手段向侯某某催讨债务,最终吕某某向李某甲再次还款145000元。

(4)2016年7月8日,孙某甲以月息6分向李某甲借款10万元,经李某甲要求孙某甲向李某乙书写15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并将其妻子王某乙名下一辆奥迪A4轿车(甘AG****)以向刘某甲签订虚假二手车转让协议及虚假收条形式抵押,李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及1000元律师费后实际向孙某甲借款93000元。截止2018年5月10 日,孙某甲向李某甲指定的李某甲、丁某甲、刘某甲、叶某甲银行账号、微信账号累计还款14万元。

2017年11月24日,孙某甲以月息6分向李某甲借款48万元,经李某甲要求孙某甲向李某乙书写6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以孙某甲名下位于本市凉州区**路**号**号楼**单元**楼** 室一套房产作抵押,并向刘某甲书写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及收条一张,孙某甲还以其叔叔赵某甲名下位于本市凉州区**小区**号楼** 单元**楼** 室一套房产作抵押,并向善某某书写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及收条一张。李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28800元和4800元律师费后实际向孙某甲出借446400元。截止案发,孙某甲向李某甲指定的李某甲、丁某甲、刘某甲账户偿还利息共计58100元。

期间,为索要孙某甲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甲指使刘某甲、李某乙、雷某甲、李某丙、栾某某等人先后到孙某甲家中,以及其妻子王某乙位于本市凉州区**广场经营的**女装专卖店内多次催讨债务。2017年5月,因孙某甲未及时偿还利息,李某甲指使他人将孙某甲妻子王某乙的奥迪车(甘AG****)偷开走。2018年2月2日,李某甲指使刘某甲、明某某强迫孙某甲及其妻子王某乙到凉州区天马公证处和明某某签订委托书,让“叶某甲”作为见证人,以书写的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将孙某甲位于凉州区**路**号**号楼**单元**楼** 室的房产公正到刘某甲妻子赵某乙名下。

(5)2016年7月13日,任某某以月息6分通过李某甲向于某甲借款10万元,并以杨某丙、马某甲作为担保人,以其位于本市凉州区**酒店楼下的**超市和一辆皮卡车为抵押物,按刘某甲要求向于某甲书写2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2016年7月14日,刘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及1000元律师费后向任某某实际支付现金93000元。2016年10月至2017 年1月,李某甲指使刘某甲、雷某甲、杜某某、杨某乙、陈某甲、刘某乙、明某某、宁某某、李某戊等人对任某某、杨某丙、马某甲采取强行锁超市门及拉走超市货物、敲锣打鼓、殴打、滋扰、纠缠等手段催讨债务。

(6)2016年8月10日,徐某乙以每月1万元的利息向李某甲借款30万元,以其姐姐徐某丙为担保人,向李某甲书写45 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并书写虚假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一份、60万元的收条一张。2016年底至2017年4月,李某甲、刘某甲指使雷某甲、叶某甲、杜某某、杨某乙、刘某乙前往徐某乙家中及其姐姐徐某丙位于本市凉州区**路的**专卖店,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催讨债务。2017年4 月18日,刘某甲将徐某乙的奔驰450轿车(车号甘H6****)从本市凉州区**小区开走。迫于李某甲等人的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徐某丙将家中房产低价变卖后向李某甲还款40万。

(7)2016年6月,毛某某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李某甲要求毛某某书写7万元虚假借条一张,虚假房屋转让协议(武威**号楼**单元**楼**室)一份,及收到购房款44 万元虚假收条一张。2017年3月21日,毛某某为冯某乙担保向刘某甲借款5万元,刘某甲要求冯某乙向其书写1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2017年12月8日,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雷某甲、叶某甲、栾某某、明某某等人采用换锁方式进入毛某某位于武威市**洲**号楼**单元**楼**室的住所,对毛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催讨债务。毛某某及其妻子齐某乙因无力偿还债务,被迫于当晚离开家中。

(8)2016年7月24日,李某己以方某某为担保人,通过李某甲向李某乙借款5万元,并书写1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后因李某己无力偿还债务外出躲债,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刘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刘某乙、杨某乙、李某丙等人多次前往方某某工作的武威**医院以及家中,采用跟踪、滋扰、威胁、入住等方式催讨债务。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乙以民间借贷纠纷10万元为由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己、方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甘06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己向李某乙偿还借款10万元;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己、方某某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10月30日以(2017)甘06民终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经李某乙申请,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甘0602民初8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李某乙撤回起诉。

2016年8月19日,李某庚为李某己担保以月息5分向李某甲借款5万元,经李某甲要求李某己向李某乙书写1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借款后李某己未按时还款。2016年底至2017年5月,因李某己外出躲债,刘某甲指使杜某某、叶某甲、李某丙等人采取跟踪、滋扰、威胁等方式向担保人李某庚及其儿子李某辛催讨债务。

(9)2016年8月,何某甲以月息5分向李某甲借款30万元,向李某甲书写45万元虚假借条一张。2016年12月13日、15日,何某甲以其自己和李某壬的名义以月息5分向康某某借款200万元,并书写260万元虚假借条两张。2017年6月6日至10月11日,李某甲纠集刘某甲、雷某甲、叶某甲、李某丙、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乙、康某某等人,对借款人何某甲、担保人何某乙、李某壬采取辱骂、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2017年8 月份至2018年3月份,李某甲、刘某甲指使李某乙、李某丙、雷某甲、叶某甲、栾某某多次到何某甲女儿何某乙店内采用威胁、滋扰方式催讨债务。

(10)2016年8月5日、2017年3月27日,王某丙以于某乙为担保人,以月息5分向李某甲分别借款5万元、30万元,并向李某甲书写10万元、45万元虚假借条两份。李某甲指使刘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及律师费后分别向王某丙实际支付47000元、282000元。2017年5月20日,王某丁以于某乙为担保人,以月息6分向李某甲借款15万元,李某甲指使刘某甲与王某丁签订25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在扣除当月利息及律师费后,由雷某甲向王某丁实际借款140500元。2017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刘某甲、雷某甲、叶某甲、李某丙、刘某乙、杨某丁对借款人王某丙、王某丁及担保人于某乙采取滋扰、纠缠、强行入住等手段催讨债务,迫使于某乙替王某丙向李某甲还款8000元。

(11)2016年9月8日,张某丙以其妻子邓某某、李某癸和马某乙为担保人,以月息5分向李某甲借款30万元,并向李某乙书写50 万元虚假借条一张,给刘某甲书写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凉州区**桥附近张某丙母亲房屋)一份及33万元虚假收条一张。李某甲在扣除两个月利息3万元、3000元律师费和其他手续费3000元后,张某丙实际收到借款264000元。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张某丙累计向李某甲还息225000元。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10月下旬,李某甲、刘某甲指使雷某甲、叶某甲、李某乙、刘某乙、李某丙、杨某甲等人采取跟踪、滋绕、殴打、入住等方式向张某丙、李某癸、马某乙催讨债务。2017年11月的一天,刘某甲指使叶某甲将张某丙借款担保人马某乙、李某癸叫到**客栈,逼迫李某癸写下还款承诺书。

(12)2017年1月5日以来,李某乙、雷某甲、杨某乙、刘某乙、陈某甲、杜某某、苏某某、叶某甲受李某甲、刘某甲指使,为索要李某子借给赵某丙丈夫王某戊的800万元借款,在赵某丙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的位于本市凉州区**巷的家中,采用轮流跟踪、强行居住等方式向赵某丙催讨债务。2017年3月15日,赵某丙因公出差,李某甲、刘某甲指使雷某甲、杨某乙、刘某乙、陈某甲、苏某某等人以债务纠纷为名,把赵某丙乘坐的律师骆某某的车辆拦截在凉州区**口、**十字,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两次出警,明确告知双方协商向法院起诉后,刘某甲等人仍然将赵某丙带回其父母家看管,之后赵某丙乘看管人不备从父母家离开。2019年3月19日,刘某乙受刘某甲指使,用石头将骆某某停放在本市凉州区**珠宝店门口的黑色长城哈弗H6车辆前挡风玻璃及侧面挡风玻璃砸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6800元。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赵某丙被迫同意由李某甲等人将其丈夫王某戊工地的架杆、槽钢、塔吊、装载机等物品拉走,用于偿还王某戊向李某子的借款。

(13)2017年4月17日,高某甲以其妻子刘某丁、儿子高某乙为担保人,以月息5分向李某甲借款60万元,并按李某甲的要求向陈某乙书写7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并书写虚假车辆、房屋转让协议各一份。李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3 万元及6000元律师费后,实际向高某甲出借564000元。2017年7月16日,高某甲向李某甲偿还借款本息675000元后,李某甲拒不退还高某甲房产和车辆。高某甲欲通过法律途径向李某甲要回房产、车辆及不当得利,李某甲知晓高某甲意图后,于2017年7月27日、28日,纠集李某乙、刘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刘某乙、李某丙、徐某甲、栾某某、杨某甲等人对高某甲及其家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高某甲放弃起诉,并强行将高某甲的两个儿子驱赶出房屋。期间,高某甲家门钥匙孔被人用牙签堵塞。

(14)2015年1月13日,赵某丁因企业经营需要向张某丁借款52万元,因未及时还款,2017年5月26日至7月17日,张某丁通过李某甲纠集刘某甲、李某乙、雷某甲、杨某乙、叶某甲、李某丙、刘某乙、明某某、杨某甲等人,多次对赵某丁采取拦截、跟踪、滋扰、殴打、强行入住其公司等手段索要欠款。期间,雷某甲在本市凉州区南关**家具店门口将赵某丁殴打。迫于李某甲等人的跟踪、滋扰、恐吓、威胁,赵某丁于2017年7月19日向张某丁还款50万元。

(15)2016年8月份,赵某戊以周某甲为担保人,以月息5分累计向李某甲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22日,赵某戊向李某甲偿还借款6万元后再无力偿还,李某甲、刘某甲指使李某乙、徐某甲、栾某某、李某丙、杨某丁、王某己等人采用上门、入住的方式向赵某戊催讨债务。2018年3月份赵某戊迫于李某甲等人的滋扰向李某甲还清债务。

(16)2016年9月份,段某某、丁某乙、白某某三人出资110万元在**时代城南门**侧开设**电玩城期间,与李某甲口头约定,由李某甲出场地,共同分红经营。2017年1月份电玩城装修、营业执照等手续办理好后,李某甲指使刘某甲、杨某乙等人以锁门、收营业额等方式向段某某等人催要场地租金,迫使段某某无力经营**电玩城。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李某甲、刘某甲指使杨某乙、刘某乙、雷某甲、叶某甲到段某某、丁某乙家采用打电话滋扰、上门等方式讨要房租。

二、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雷某甲、叶某甲、李某丙、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7)2014年、2017年3月10日,谢某某经孙某乙介绍先后两次以月息7分向刘某甲借款3万元、5万元,谢某某将两笔借款还清后,于2017年5月25日再次以月息7分向刘某甲借款7万元,以2017年3月10日借款时签订的虚假车辆(车辆所有人为谢某某的岳父俞某甲,车牌号为甘H0****的纳智捷轿车)转让协议为抵押,并向刘某甲书写1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刘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4900元和1100元GPS安装费后,通过李某甲账号向谢某某实际转账64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谢某某陆续向刘某甲微信、丁某甲银行卡共计还息41215元。期间,因谢某某未及时偿还利息,刘某甲伙同他人将谢某某抵押的车辆私自开走,以此胁迫谢某某偿还利息及违约金。为讨要债务,刘某甲指使雷某甲、叶某甲多次前往谢某某的妻子俞某乙工作单位武威**医院向俞某乙催讨债务,逼谢某某见面和刘某甲等人协商还款事宜,并扬言俞某乙不还钱就在其单位散发借条复印件,俞某乙为摆脱刘某甲、雷某甲等人的纠缠,不敢从医院正门上下班。2018年1、2月份,俞某甲在本市凉州区**市场发现自己车辆后,将车开回其单位,后刘某甲等人再次将车从俞某甲单位开走,2018年8月份俞某甲在**客栈门口发现自己车辆后打电话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将车辆返还俞某甲。

    (18)2017年4月1日,陈某丙以月息5分向李某乙借款20万元,并按刘某甲、李某乙要求向李某乙书写2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明某某在扣除当月利息1万元及2000元服务费后通过其妻子丁某丙银行卡向陈某丙银行卡转账188000元。后陈某丙通过支付宝陆续转账还款86000元,并用白酒抵账的方式向刘某甲、明某某还款5万元,由其母亲以现金方式向刘某甲、明某某还款6万元。期间,明某某多次以辱骂、滋扰、入住等方式到陈某丙家中、陈某丙枸杞场、陈某丙岳父徐某丁家中催讨债务。2018年12月11日,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和明某某将陈某丙叫到**客栈,对陈某丙所欠债务清算后,将借条出借人更改为明某某的妻子丁某丙,并迫使陈某丙向丁某丙出具虚增债务18万元的借条一张。2019年4月25日,丁某丙凭虚假的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丁某丙提出撤诉,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0602民初5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丁某丙撤回起诉。

(19)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高某丙以闫某某为担保人,以月息5分向刘某甲借款20万元,并按刘某甲要求书写30万元虚假借条一张,并与丁某甲签订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出具35万元的虚假收条一张,刘某甲使用李某甲银行卡向高某丙转账20万元后,高某丙向刘某甲支付当月利息1万元以及借款手续费2000元。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高某丙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转账还款53200元,2017年10月2日通过微信向叶某甲转账2000元。因高某丙不能按时偿还债务,2018年元月份,刘某甲指使叶某甲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催讨债务,并且指使他人采取跟踪等方式向高某丙催讨债务。在向高某丙讨债无果后,2018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甲指使李某丙等人到高某丙担保人闫某某家中采取强行入住的方式催讨债务。

三、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2018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庚(另案处理)与其女友周某乙在本市凉州区金羊镇蔡庄村二组“**面片店”东侧巷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庚又与路人张某戊(治安处罚)、冯某丙(治安处罚)等人发生争执,王某庚、周某乙打电话叫来王某辛(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壬(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等人将张某戊、冯某丙殴打致伤,导致张某戊左眼外伤、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冯某丙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冯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组织、指使李某乙、雷某甲、叶某甲、刘某乙、李某丙、明某某、栾某某、徐某甲、杨某甲等人多次采用威胁、拦截、滋扰、辱骂、恐吓、殴打、强行入住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非法催讨债务,以及替张某丁、李某子等人非法催讨债务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秩序,且两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雷某甲、叶某甲、刘某乙、李某丙、明某某、栾某某、徐某甲、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雷某甲、叶某甲、刘某乙、李某丙、明某某、栾某某、徐某甲、杨某甲等人有组织地进行非法讨债活动,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之规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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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刘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李某乙、明某某、栾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看守所;杨某甲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光盘3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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