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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丙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丙,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瓦房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又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10年7月13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大厦二楼,趁被害人姜某甲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姜某甲放在购物车内的粉色包一个盗走。包内有人民币7800元、VIVO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OPPO A57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被盗金立GN900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手提包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

2018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同李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大厦3楼**服装专卖店,趁被害人张某某试衣服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沙发上的皮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苹果6S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饰品项链一条、银行卡7张、身份证一张。被盗物品无法估价。

2019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来到辽宁省瓦房店市**办事处**村**寺院逛庙会。后二人来到寺庙东侧菩萨殿,被告人李某丙趁被害人徐某某跪地拜佛时,将被害人徐某某背包内的米黄色钱包一个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银行卡若干张、身份证一张。被盗物品无法估价。

案发后,被盗人民币188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李某丙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二人对被告人李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视频截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照片、谅解书、入所健康检查、前科查询证明及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袁某某、王某乙、姜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姜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关于李某丙涉嫌盗窃案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电话:0411-8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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