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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一等七人开设赌场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委*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河西新苑**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委*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银河花园小区D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委*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河西新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委*组,现住西安区西安东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委*组,现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委*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委*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齐某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9月23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间,在其住所西安区河西新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利用互联网PC28赌博网站,以“传奇”和“光速”赌博网站平台组织人员参与赌博。雇佣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齐某某等人,负责为赌博人员上分下注、兑换筹码、资金结算等工作,李某甲以基本工资加利润分成的方式,支付其报酬。李某甲开设赌场期间涉及赌资共计8,290,663.50元,参赌人数为332人,赌场获利金额为1,004,945.34元。李某乙非法获利450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300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270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25000元;范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齐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德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杨某威、杨某某、范某某、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杨某威、杨某某、范某某、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建立赌博网站平台并接受投注,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杨某威、杨某某、范某某、齐某某受雇参与李某甲建立赌博网站平台工作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杨某威、杨某某、范某某、齐某伟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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