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占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0331061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七汲镇蔡庄村。2019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鹏、韩占力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李鹏、韩占力、刘红雷(在逃)在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将高士彬非法拘禁至无极县贸易街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楼,同年9月9日李鹏等人又拘禁并殴打高士彬,后被害人高士彬跳楼逃跑。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士彬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韩占力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附:1.被告人李鹏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被告人韩占力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七汲镇蔡庄村。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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