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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庄**村**庄**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19年4月29日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412,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19年4月29日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8日,张某某通过李某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陈某某制作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借款逾期不还按每天按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2017年12月13日,张某某再次通过李某向陈某某借款2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逾期不还按每天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

因张某某逾期未还借款,李某、陈某某二人便开始多次向索要借款。2017年12月21日,李某、陈某某二人驾车带马某某到张某某位于蒙城县**小区的住处催要借款。在张某某家楼下,李某拨打张某某的电话未接通,便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张某某妻弟马某甲的电话号码,给马某甲打电话谎称张某某的车辆被电瓶车碰擦,要马某甲联系张某某前来查看,马某甲联系其姐姐马某乙,马某乙看到张某某的车没有被电瓶车碰擦并未在意。李某、陈某某多次给马某甲打电话,马某甲便和其朋友潘某某一起到蒙城县**小区查看,并在**小区张某某家楼下见到了李某、陈某某、马某某,李某对马某甲、马某乙称张某某欠了他们7万元钱,并索要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2017年12月22日上午,李某、陈某某带着陈某再次到蒙城县**小区楼下向张某某催要借款,李某给马某乙打了十多次电话,马某乙带着孩子不敢下楼,马某乙打电话联系了马某甲和王志强到来才敢下楼,李某在小区内高喊张某某的名字并拿出张某某所写的欠条给马某乙、马某甲看,威胁声称不还钱就在小区里拉横幅讨债、去张某某的老家去闹。

当日下午,李某、陈某某、陈某、马某某驾车到张某某位于蒙城县**镇**庄的老家讨债,在庄内多方打听张某某的住处。张某某得知后,委托王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让其回城商谈归还欠款的条件,王某某与李某商谈未果。

2017年12月26日,张某某离开家中失去联系,于次日凌晨7时许被其家人在凤台县尚塘乡安圩村茨淮新河南岸找到,张某某在其车内已服药自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登记、借款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张某某自杀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二人多次使用软暴力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且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风雷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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