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96********,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街**村**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彝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98********,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经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蔡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蔡某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缅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结伙从缅甸一侧经瑞丽市畹町镇一公里广场大榕树旁的下水道非法进入畹町境内,并在畹町镇一公里加油站路边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蔡某某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检察官助理:孟梦
2020年12月4日
附:
1、移送卷宗2册、光碟9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2、被告人李某、蔡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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