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牛屌”、“小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2810,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桥西乡******,现住宜丰县新昌镇崇文豪庭小区********。2012年12月1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银古”,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281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桥西乡**********,现住江西省宜丰县桥西乡**********。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胡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共同犯罪决定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开始,以李某峰(已判决)、李某新(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宜丰县初步形成。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拥有组织成员二三十名,以李某峰、李某新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犯罪事实30余起、违法事实1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宜丰县城及周边区域相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某于2008年从广东回宜丰后看到李某新在宜丰社会上混的不错,便产生跟着李某新混社会的想法,逐渐融入李某新组织。2009年李某新从解某国手里承接了浪石庙沙场,李某新带着身边的人共同入股经营,其中李某新、胡某某占股百分之五十,李某、李某明(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黎某(已判决)四人占股百分之五十,由李某负责管理沙场。随着李某新在社会上地位的提高,加上其做人讲义气,李某等人会经常到李某新租住的房子里吃喝,李某便改口叫李某新为“卡哥”,直接接受李某新的领导和指挥,积极参与了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4起、开设赌场犯罪2起、非法采矿1起,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
胡某某与李某新是初中同学,两人经常会在一起玩。2009年,李某新从解某国手中承接浪石庙沙场,因该沙场处于潜头村和石埠村交界水域,李某新为借助胡某某是石埠村人的关系便于沙场的经营,极力拉拢胡某某入股。胡某某看到李某新在社会上混的越来越好,便产生跟着李某新一起赚钱的想法,逐渐接近李某新组织,直接接受李某新的领导和指挥,并为组织发展了成员陈某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其积极参与了该组织实施非法采矿1起,其发展的成员参与了多起组织犯罪,胡某某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
李某峰、李某新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摧毁后,李某、胡某某出逃外地。2019年9月16日李某主动到宜丰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21日胡某某主动到宜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肖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华、吴某生、漆某某、李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新、黎某、李某明等人的供述;5.李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二、寻衅滋事
1.李某新(已判决)、李某明(已判决)、黎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李某、邹某锋(已判决)、邹某军(已判决)随意殴打吴某生案
2014年10月4日晚上,李某峰、李某新、邹某军等人与吴某生、吴某某等人在宜丰县桥西乡银河山庄唱歌,期间李某新与吴某生发生口角,李某新仗着有邹某军等组织成员在场帮忙,肆意推搡、恐吓吴某生。在李某峰的劝阻下,吴某生走出包厢在停车场准备回家时,黎某、李某明、李某、李某、邹某锋等人动手殴打吴某生。吴某生被打后回到家中,李某新、李某也带人赶到,又动手殴打了吴某生及其妻子漆某某,还将吴某生的母亲推倒在地。吴某生被李某新等人殴打致鼻梁骨折,漆某某及吴某生的母亲均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宜丰县人民医院DR检验报告单、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肖某、罗某某、漆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生、漆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新、李某明、黎某、李某、邹某军的供述;5.邹某锋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2何某敏(已死亡)、李某、李某明(已判决)、熊某某(已判决)等人随意殴打李某、任意毁坏财物案
2012年12月11日14时许,何某敏(2015年因车祸死亡)在宜丰县新昌镇东郊路大丰音响店修理音响时与店主李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双方发生打斗,后何某敏将李某汽车损坏,并纠集李某明、李某、熊某某持械将李某店内音响、电器等物品砸毁。李某妻子张瑛在公安机关报案时如实反映其店内损失二万余元。李某新得知此事后出面进行善后,并找到李某夫妻,以何某敏是得了重病的人,并且是混社会的为由,同时谎称何某敏在打斗中遗失一块价值几万元的手表,对李某夫妻进行威胁、恐吓,要求李某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不要把损失报的太高,最终李某在派出所只报了2000余元的损失,导致此事未能追究何某敏、李某明、李某、熊某某的刑事责任。现经物价部门鉴定,此案中李某店内损失的财物共计价值158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价格认定协议书、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明、熊某某、李某新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张瑛、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温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
3.李某、邹某锋(已判决)等人随意殴打漆某某、任意毁损财物案
2017年11月3日中午,李某、邹某锋等人在宜丰县新昌镇“桃园小苑”饭店聚餐,饭后李学辉(另案处理)在前台结账时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吵,无故将前台上的两罐自泡药酒打烂。饭店老板漆某某闻讯前来理论时,李某、邹某锋等人掀翻店内桌子,对漆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前来劝架的厨师况友昌一并打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的两罐药酒价值3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2.桃园小苑购买白酒的收据;3.证人周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漆某某、况友昌的陈述;5.同案犯李某某、陶某的供述;6.邹某锋的供述和辩解;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8、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4.黎某(已判决)、邹某锋(已判决)、李某、罗某(已判决)、熊某某(已判决)等人随意殴打余某华案
宜丰县黄岗中心小学校长余某华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吴某某的妹夫熊柳青,2010年6月18日下午16时许,黎某、罗某、熊某某等人插手介入此事,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来到黄岗中心小学余某华的办公室。吴某某仗着黎某等人撑腰漫天要价,与余某华发生争吵后随意殴打余某华,黎某、罗某、熊某某等人也动手殴打余某华。随后,邹某锋、李某等人也赶来现场参与殴打余某华。经法医鉴定,余某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黎某、罗某、熊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吴某某找余某华协商,余某华摄于黎某等人的组织势力,被迫接受调处,后该案被转作行政案件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赔偿协议、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华的陈述;4.同案犯吴某某、邹某某、钟某某、黎某、李某、罗某、熊某某的供述;5.邹某锋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照片、鉴定报告书等。
三、开设赌场
1.李某新(已判决)、李某(已判决)、李某明(已判决)、黎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李某、黎峰涛(已判决)、邹某锋(已判决)、罗某(已判决)、熊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2年8、9月份,李某新与何某敏、张满基(另案处理)、朱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先后在宜丰县桥西乡石埠果园场员工宿舍、黄陂前村窑上组漆浪如家及屋后的竹林里、前头村李某明家等地开设“三公”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李某新安排李某、李某明、李某、黎某、李某、黎峰涛、邹某锋等人管理赌场日常工作、做事,安排罗某、熊某某、陈某某与何某敏手下人员在赌场负责望风、发牌、抽水等工作,每人每天领取300元至500元的高额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邹立星、邹光明、漆浪如、李保团、漆芝花、漆云飞、熊拾林、张小平等人的证言;2.同案犯张满基、熊菊华、李某新、李某、李某明、黎某、李某、熊某某、陈某某、陈浩、陶翔、林钊敏等人的供述;3.邹某锋、黎峰涛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5、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李某新(已判决)、李某(已判决)、李某明(已判决)、黎某(已判决)、李某、罗某(已判决)、卢某(已判决)、熊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3年6、7月份,李某新与刘军明等人先后在新昌镇两路口村刘军明自家老房子、桥西乡黄陂前村窑上组漆浪如家及屋后的竹林里、黄陂前村茶咀组熊小林家及后面竹林里、茶咀组张新秀家、黄陂前村上煌组祠堂等地开设“三公”赌场,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李某新安排李某、李某明、黎某、李某等人参与赌博管理,罗某、卢某、熊某某等人负责望风、抽水、发牌等工作。后期李某新不让刘军明管理赌场,将赌场交由戴文(另案处理)管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已查实赌场情况一览表、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新、李某明、黎某、卢某、熊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陶翔、邓奕辉、邓园园、熊小林等人的证言;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4非法采矿
李某新(已判决)、熊某兴(已判决)、李某、胡某某、李某明(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黎某(已判决)非法采矿案
2009年,李某新从李某峰手里接下宜丰县桥西乡潜头村朱家沙场,交由熊某兴负责管理经营;后李某新解某国手中承包下了浪石庙沙场,同时为了豢养组织成员,带领李某、胡某某、李某明、李某、黎某入股该沙场,并安排李某负责管理经营。2014年1月1日,朱家沙场与浪石庙沙场统合为前头沙场,由熊某兴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前头沙场期间,经常越界到石埠村茅头洲沙洲偷采砂石,石埠村知晓后多次要求前头沙场停止偷采行为,但是李某新等人利用组织淫威对石埠村要求置之不理,因担心集体资源就这样被盗采殆尽而收不到一分钱,最后石埠村迫于无奈将茅头洲沙场以16万元的低价承包给了李某新,李某新又带领李某、胡某某、李某明、李某、黎某又入股茅头洲沙场,并由李某和石埠村签订了沙场承包合同。2015年,宜丰县水务局为落实中央环保要求,停止了我县县城流域的河道采砂审批权,并规定沙场需停止采砂作业,但李某新、李某等人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相关行政命令,仍然安排刘某某、卢某某等工人疯狂滥采河沙,直至2018年4月7日为止。共计采砂价值345.7266万元,非法获利2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照片、账本、航拍照片、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新、李某、黎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李某、傅某某、熊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另被告人李某、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李某、胡某某全部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附
1、案卷材料贰拾肆本。
2、被告人李某、胡某某均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3、随案移送光碟十九张、李某名下的奥迪小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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