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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串通投标案)_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5********,土家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建设局思南县**建设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65********,土家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办事处**组**栋**号。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听取了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铜仁市思南县住建局出具规划计划,在思南县橙子坝修建廉租房,经专家委员会和上城规委主任会审核通过后,并对该工程进行设计预算,再由思南县住建局审核小组审核,经过层层审核通过后,该工程由思南县住建局的一下属公司贵源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将思南县橙子坝修建廉租房项目信息公开挂网,该项目为思南县橙子坝·贵源地产建设项目一标段,委托铜仁永佳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投标,时任思南县住建局**被告人李某某与周希禄(另案处理)联系,告知周希禄找其下属周某乙,后李某某安排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周某乙与贵源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的经理张某甲对接将思南县橙子坝·贵源地产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给周希禄承建。周希禄按照李某某的安排找到周某乙和张某甲后,张某甲将铜仁永佳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周希禄,并要求周希禄找一家中标公司和三家以上的公司参与围标。2018年8月份左右,周希禄找到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告人王某某协商,该工程用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中标,再找五家公司参与围标,该工程中标后由周希禄负责承建,付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费用,围标的费用全部由周希禄支付,王某某答应后周希禄联系铜仁永佳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共合公司为中标公司,王某某安排公司负责招投标的工作人员田某甲负责,田某甲根据王某某的安排,先后联系贵州鸿和益达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甲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乙建筑有限公司帮助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围标思南县橙子坝工程一标段,工程标书由五家公司自己做,标书的内容在得分项少填写一项,预算由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预算员张某乙统一做后,分别发给五家公司。2018年10月9日,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33181033.19元中标,周希禄顺利得到了该工程的承建。

2013年7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盛(已判决)酒后在铜仁市思南县府后街中和广场,李某某看见广场公路边有一商贩驾一小型货车在卖西瓜,上前对卖西瓜的商贩大声吼叫、驱赶,并将商贩的西瓜砸烂,引发周围的群众围观。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吴某某经过时手持有手机,杨盛看见被害人吴某某手里拿着手机,怀疑吴某某用手机对李某某摄像,上前让吴某某交出手机,吴某某拒绝,杨盛掐住吴某某的脖子抢夺手机,李某某看见后冲过去和杨盛共同抢夺吴某某的手机,在争抢手机过程中,吴某某被杨盛和李某某从卖西瓜商贩货车旁拖至中和广场内石凳子处(拖行距离约32米)后,杨盛继续掐住吴某某的脖子,将吴某某抵在石凳子上,杨盛、李某某二人同时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并抢夺手机,手机被李某某抢到后砸坏。围观群众制止无果后报警,处警民警赶至现场进行处置,并要求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杨盛、李某某口出狂言、态度嚣张,极不配合,杨盛还称派出所都是归其管。

被告人李某某、杨盛和被害人吴某某到达思南县公安局思唐派出所后,吴某某见杨盛、李某某否认殴打自己上前质问杨盛,杨盛站起来辱骂吴某某,二人发生争执,杨盛对吴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在一旁言语助威。

经铜仁市万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面部、口腔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3年7月12日,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受理为杨盛、李某某寻衅滋事案件办理,于2013年7月29日对杨盛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一直未执行。2017年2月24日两份处罚决定被删除。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王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2.证人田某甲、张某乙、周某乙、张某甲、冉某某、杨某甲、田某乙、何某某、邵某某、田某丙、袁某某、安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盛任意辱骂他人,殴打他人,抢、砸他人财物,致被害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刑四个月;以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以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欧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文化街456附3号家中,联系电话:1858645****;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江岸名都四组团2栋30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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