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村**队*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舜耕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南侧的心悦足浴店店内,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介绍潘某某进行卖淫,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2、2019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介绍潘某某到淮南市新康医院附近的汉庭酒店8335号房间进行卖淫。
3、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以320元的价格介绍潘某某到淮南火车站附近的万佳酒店13楼1306房间卖淫。
4、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以320元的价格介绍欧阳某到淮南飞宇网络宾馆十一店进行卖淫。
5、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以320元的价格介绍欧阳某到淮南薇爱宾馆8216房间进行卖淫。
6、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以600元的价格介绍赵某某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海贝宾馆11H号进行卖淫。
被告人李某参与介绍卖淫6次,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介绍卖淫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使用的手机;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客房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潘某某、欧阳某、赵某某、刘某某、徐某、高某、李某某、蔡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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