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461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山东省**县**镇*庄一村。于2019年5月25日至5月28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市看守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4532,汉族,大学本科,现住址:广东省**市**区***深圳北站西广场A1物业2层208A,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3012,汉族,大学本科,现住址:******区****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以来,葛某某(已判)、唐某某(在逃)伙同葛某甲(已判)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雪狼网络有限公司”、“深圳飞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闲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创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法形式为幌子,组成开设赌场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成立客服、技术、推广、财务等部门建立稳定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稳定的人员分工,以犯罪结果地商丘、砀山、新密、道县、沛县、徐州、宿州、萧县等地为目标,开发、推广商丘麻将、砀山麻将、道县麻将、新密麻将、萧县麻将、砀山麻将、砀山麻将(3D版本)、商丘麻将(3D版本)等多款赌博软件(APP),通过上述软件运营发展推广员(代理商)和普通游戏会员,通过向推广员(代理商)和普通游戏会员出售赌博房卡的形式抽头渔利,该犯罪集团通过组织、指导推广员(代理商)组建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实现参赌人员间的通讯联络、赌资结算,最终完成了开设赌场的全部犯罪过程。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该犯罪集团发展代理级别的玩家达785人,通过售卖普通麻将房卡抽水渔利总金额为27506981元(贰仟柒佰伍拾万陆仟玖佰捌拾壹), 通过售卖3D商丘麻将、3D砀山麻将抽水所得758591元(柒拾伍万捌仟伍佰玖拾壹圆)。唐某某、葛某某为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巫某某为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李某作为客服部人员在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旧为该犯罪集团招募、发展赌博软件平台推广员(代理员),管理赌博软件平台,在线解答平台运行问题、协助保障赌博平台正常运行等工作。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李某在参加该犯罪集团期间参与抽水渔利约35820元。
被告人巫某某、张某某作为技术人员在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加该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研发、运行、维护3D商丘麻将、3D砀山麻将等赌博软件的犯罪行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3月1日,巫某某在参加该犯罪集团期间抽水渔利201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某某在参加该犯罪集团期间抽水渔利约2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葛某某、葛某甲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巫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 峰
李乾坤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巫某某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