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向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6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山市奇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4********,汉族,文盲,原系中山市奇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1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中山奇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等多人因讨薪聚集在中山市小榄镇镇政府大楼门口上访,堵塞门口并拉横幅。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处警,对上访人员进行劝离。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突然动手对处警的公安人员被害人冼某坚、伍某兴进行人身攻击,推、拍、拉拽该2名公安人员,致冼某坚、伍某兴受伤。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控制。经鉴定,被害人伍某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萍 

                            检察官助理  张露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现均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