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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刘某等盗窃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XXXXXX62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广平乡XX村,现住聊城市茌平区XXXX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8XXXX30XX,汉族,大专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XX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XXXXXX62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XX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志,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XXXXXX42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XXXX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刘某、李某志、吴某平四次翻墙进入茌平区华信集团赤泥外排厂盗窃废旧铜芯电缆,价值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信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吴某平、李某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平、刘某、李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刘某、李某志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平系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可以适用缓刑。四被告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王海洋

检察:陶婷婷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平乡,被告人刘某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被告人吴某平、李某志被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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