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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刘某甲、刘某乙、莫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抚松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吉林省东辽县**乡**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抚松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1********,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伙同莫某某、刘某乙利用PC28赌博平台,通过QQ群拉人参与赌博,经抚松县公安局对收取赌资涉案支付宝账户进行调取,支付宝姓名为莫某某的账号171********自2020年5月12日至5月19日共计接收转账金额384243元;支付宝姓名为王某甲的账号170********自2019年8月11日至2020年5月19日共计接收转账金额13462989.64元。上述两个支付宝账号累计接收赌资共计13847232.64元。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四被告人用于赌博的QQ群内显示:群成员共计14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朱某某、刘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刘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廖某某、王某丙、潘某某的证言;

(三)搜查笔录;

(四)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五)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某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检察官助理:戴宁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莫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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