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路**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王雷(已判决)、赵寿峰(已判决)等人从京沪高速静海服务区往北京带大货车赚取好处费。上述几人为争夺生意,与在本市静海区唐官屯服务区(以下简称唐官屯服务区)从事相同生意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矛盾。故王某某、王雷、赵寿峰欲找人教训黄某某。
同年9月13日中午,王雷、赵寿峰至河北省青县找到尹世华(已判决),并通过尹世华雇佣袁洪汪(已判决)、李某、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已判决)四人,预谋对黄某某进行打击报复。当日下午4时许,袁洪汪携带砍刀,李某、高某某携带匕首、陈某某携带菜刀共同租乘一辆面包车至唐官屯服务区。期间,王雷、赵寿峰乘坐他人驾驶的汽车也来到该服务区,为袁洪汪等人指认黄某某后离开。袁洪汪、李某、高某某、陈某某遂持刀砍、刺黄某某臀部、腿部、手臂数刀,后均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右侧股深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琦
检察官助理:张 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补充材料柒页,光盘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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