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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号,暂住陕西省韩城市**煤矿宿舍,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9月25日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0年9月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之妹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丙一起到“禾家幺店子”买酒后,返家行至陈某某的药店处遇见被害人苗某某(本案死者,殁年27岁)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对骂和抓扯,后双方被现场村民劝开。李某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哥哥李某某、李某丙。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甲受了欺负,便返回卧室携带尖状铁片和李某丙、李某乙向苗某某方向跑去。行至三台县古井顺江村五组七亩二公路边时,遇见苗某某正推着自行车走路,确认苗某某便是和李某甲发生口角的人后,李某丙、李某乙上前和苗某某开始斗殴。打斗过程中,李某某持铁片捅刺苗某某左后背、左胸部各一刀,李某丙用拳头殴打苗某某背部,将苗某某打倒在地。后三人跑回家中,李某某稍后得知苗某某可能死亡的消息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连夜逃亡。其先后逃窜至河南、新疆、山西、陕西等省市藏匿,直至2020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陕西省韩城市**煤矿抓获归案。经鉴定:苗某某死于外伤性心脏破裂所致的急性循环障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彧

2020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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