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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林某、蒲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720号

被告人李林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某、蒲某某、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20时许,朱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蒲某某因微信抢红包发生纠纷,双方争执扭打。朱某某打电话要求李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人手过来打架。李某某电话联系向某甲、孙某某、向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牛山村村口。朱某某购买木制锄头柄分发给孙某某、李某某、向某甲等人并要求他们一同前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牛山村一麻将馆找被告人蒲某某。

随后朱某某、李某某、向某甲、孙某某、向某乙、张某甲持械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牛山村一麻将馆门口遇到被告人李林某,朱某某召呼李某某等人上前殴打,被告人李林某也手持钢管与朱某某、李某某、向某甲、孙某某、向某乙、张某甲进行打斗并大声呼喊在麻将馆里面的被告人蒲某某出来帮忙。被告人蒲某某、殷某某等人分别持铁锤子、铁棍、菜刀等器械冲出麻将馆与朱某某一方进行械斗。造成朱某某手部创口长度累计达15.3CM,左手桡动脉及伴行静脉破裂,伤致左手第2.3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李林某右侧脸部及右手食指擦伤,蒲某某右耳裂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等人家属赔偿朱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木棍、铁棍、镀锌管、砍刀等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李某某、向某甲、孙某某、向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陈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林某、蒲某某、殷某某的供述;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8]115号鉴定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2017]C2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2017]C2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某、蒲某某、殷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文骏

检察员: 陈 冰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林某、蒲某某、殷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六册。

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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