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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周某等诈骗、敲诈勒索等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1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周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2月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晋城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雅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城**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长寿区**家园长寿区**家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飞**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佳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0023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十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于2018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崔某某涉嫌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罪,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谢某甲、黄某甲、董某乙、陈某甲、程某某、范某某、袁某甲、董某甲、郑某某、王某甲、何某某涉嫌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3月27日、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将三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崔某某、谢某甲、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黄某甲、陈某甲、范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等人,先后租赁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重电苑小区一房屋以及大学城熙街麻麻公寓附近一房屋为据点,以“玖鑫金融”、“萨菲罗斯”名义,伙同独立放贷袁某甲,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吸引在学大学生借款,套取、采集受害人及其亲友信息,要求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手续,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以中介费、利息等名目要求被害人返款为套路,单方造成违约,“甩单平账”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软硬兼施恶意讨债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11月23日,曾某甲(出生日期 1995年**月,重庆市**科技学院学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向周某借款2700元后,同日再次向李某某、周某等人提出借款请求,周某、谢某甲要求曾某甲签订4万虚高借款合同,由李某某出资,周某向曾某甲银行账户转入4万元,再安排曾某甲取现返款1.5万元,并通过谢某甲微信返款1.3万元,曾某甲拿到1.2万元后,向周某转款3000元作为同日向周某借款的还款。数天后,周某、董某甲、董某乙在合川区重庆市人文科技学院附近找到曾某甲,要求其还款,并将曾某甲押至沙坪坝区陈家桥金色宾馆限制其自由。第二日,周某、董某乙、董某甲又将曾某甲押往开州区其老家找其父亲还款,其父亲共向周某等人支付2.4万元。李某某、周某、董某甲、董某乙、谢某甲骗取曾某甲1.2万元。

2. 2017年6月7日,周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丙(出生日期 1996年**月)签订12000元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向陈某丙银行账户转入12000元制造虚假流水,后以保证金、跑路费等名义让陈某丙取现返款8600元,陈某丙实到3400元。2017年6月13日至7月5日,陈某丙陆续向周某还款共计6000元,被诈骗2600元;

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范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丙签定10000元虚高借款合同,陈某丙实际到手3500元,2017年7月,陈某丙通过范某某微信还款2500元后,周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对陈某丙父母进行滋扰,要求还钱10000元。2017年10月,周某、董某乙在陈某丙家中,向陈某丙父母索得5500元,陈某丙被诈骗4500元。

至此,李某某、周某骗取陈某丙7100元,范某某、董某乙骗取陈某丙5500元。

3. 2017年8月20日,陈某丁向李某某、周某提出借款后,周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陈某丁家楼下与其签订6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向陈某丁银行账户转入3万元钱。2017年9月19日,陈某丁向李某某还款4.3万元。李某某、周某骗取陈某丁1.3万元。

2017年11月10日,陈某丁在江北区北滨路向李某某提出借款,陈某丁与李某某签定7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实际到账3.6万元。12月7日,李某某以续期费名义收取陈某丁1.4万元,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通过郑某某银行账户收取陈某丁还款5万元。李某某、郑某某骗取陈某丁2.8万元。

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陈某丁表示可以向其借款15万元以偿还网上贷款,并先向陈某丁转款1万元,李某某要求陈某丁带上房产手续办理借款。同日,李某某要求陈某丁签订35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条、收据,以及金额同样为35万元的陈某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单元**,房产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向陈某丁银行账户转款14万元,然后要求陈某丁立即向郑某某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以偿还11月10日的借款,再要求陈某丁支付1.4万利息,当日,陈某丁实际到手8.6万元。2017年12月31日,陈某丁向李某某偿还1.4万元,2018年1月15日,向李某某偿还1.2万元。李某某要求陈某丁以房屋抵押贷款还钱或房屋抵债无果后,持陈某丁签订的35万元虚假借款合同向江北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丁提起民事讼诉,诉求判决陈某丁还款35万元,同时申请对陈某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单元**的房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保全金额40万元,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判决陈某丁败诉,李某某试图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陈某丁20万元。

4. 2017年11月15日,陈某戊(出生于1999年**月)经张某甲介绍,在张某甲位于陈家桥的超市内向黄某甲、刘某某写下向李某甲借款2万的虚高借条,黄某甲、刘某某拍下陈某戊手持2万现金的照片后,给陈某戊2700元。

2017年12月15日,黄某甲、刘某某喊陈某戊当天还钱无果后,将陈某戊带至大学城熙街李某某、周某处,陈某戊向周某、范某某等人写下借周某1.5万元虚高借条,由李某某出资,周某向陈某戊银行账户转款1.5万,再安排陈某戊通过范某某、董某乙微信返款9700元,陈某戊实际到手5300元。随后,陈某戊向刘某某支付中介费1000元,延期利息1500元。

2018年1月15日,黄某丙、刘某某、周某催陈某戊还钱无果后,将其叫到李某某、周某熙街办公室,黄某丙提出“内部清账”,陈某戊向黄某丙写下虚假借条后,黄某丙转给陈某戊银行账户2万元,陈某戊再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刘某某1万元,转给董某甲1万元。黄某甲、周某等人合议将陈某戊带至谢某乙处借钱清账。

2018年1月16日,刘某某、周某、范某某、董某乙等人将陈某戊带至谢某乙处后,陈某戊向谢某乙等人写下5万虚高借条,陈某戊实得29500元后,转给刘某某9500元,转给董某乙2万。在此过程中,黄某丙、李某甲、刘某某与李某某、周某、范某某、董某乙、董某甲等人共同骗取陈某戊21500元。

2018年1月20日,陈某戊在李某某处签下45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制造40000元虚假流水后,安排范某某等人带陈某戊取现20000元给范某某,微信转了3000钱给陈某甲,陈某戊实际到手17000元。后李某某安排范某某跟着陈某戊,三天后还款再让其离开。后因陈某戊中途离开,范某某就让其缴纳保证金,陈某戊向范某某支付15000元保证金后才得以离开。范某某在陈某戊要求下陆续给陈某戊返回保证金6800元,剩余8200元拒绝支付。2018年1月下旬,董某乙、周某、范某某到开州区陈某戊老家向其家属追债,与其家属发生肢体冲突,追债未果。后李某某持4.5万元虚高借款合同将陈某戊起诉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陈某戊偿还4.5万元借款。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渝0106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戊向李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律师费5000元,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

5. 2017年4月14日,被害人樊某某(出生于1995年**月)提出借款请求后,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要求其签定30000元虚高借款合同,以及一份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由李某某购买樊某某位于渝北区**小区房屋,并已支付定金30000元。李某某向樊某某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制造虚假流水,然后要求樊某某取现返款李某某11500元,以及支付1300元辛苦费、中介费等费用,樊某某实际到手17200元。后因樊某某无法还款,郑某某让其支付5580元的续期费。2017年5月,李某某以占有房屋为要挟,勒索被害人樊某某及其家属27000元,樊某某共还款32580元,被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勒索15380元。

6. 2017年11月17日,程某某将黄某乙(出生于1996年**月,重庆市**科技学院学生)介绍至袁某甲处借钱,被告人程某某、袁某甲在大学城富力城附近要求黄某乙写下15000元的虚高借条,袁某甲向其银行账户转入15000元,程某某带黄某乙到银行取现返款7000元给袁某甲,程某某再收取黄某乙中介费800元,黄某乙实得7200元。11月23日,因黄某乙无力还款,袁某甲收取黄某乙2000元的续期费。

2017年11月26日,黄某乙再次向袁某甲提出借钱,袁某甲让其签12500元虚高借款合同,转入黄某乙银行账户12500元,再要求黄某乙返款7500元至袁某甲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黄某乙实得5000元;

2017年11月28日,黄某乙再次向袁某甲提出借钱,袁某甲让其签12000元虚高借款合同,转入黄某乙银行账户12000元,再要求黄某乙返款6000元至袁某甲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黄某乙实得6000元;

2017年12月2日,袁某甲持上述借条与黄某乙家属谈判还钱,黄某乙向袁某甲还款26500元。至此,袁某甲、程某某骗取黄某乙10300元。

7.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甲、董某甲在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其公室内与卢某某(出生于1995年**月)签订2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提供资金,周某向卢某某银行账户转款2万元制造虚假流水,卢某某按要求通过董某甲支付宝返款14500元,卢某某实得5500元。截至6月19日,卢某某共计还款7950元,被李某某、周某、程某某、陈某甲、董某甲骗取2450元。

8. 2017年11月27日,罗某甲(出生于1998年**月)因无法偿还柯某某、曾某乙(另案处理)借款,二人将罗某甲甩单至周某、董某甲等人处。周某要求被害人罗某甲签下35000元虚高借款合同,由李某某出资,周某向罗某甲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制造虚假流水,周某要求罗某甲向董某乙支付宝转款8800元作为返款。罗某甲实际到手21200元,后又向柯某某还款11250元,向曾某乙还款9900元。随后董某乙等人又将罗某甲带至网吧看守,要求其家人还款后才能离开。第二日,罗某甲父亲与周某等人谈判无果,罗某甲及其父亲因担心周某等人继续滋扰被迫退学。2018年1月10日,周某持虚高的借款合同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罗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甲偿还借款35000元及其利息等费用。2018年2月22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2018)渝0106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甲向周某偿还借款35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后周某申请强制执行,罗某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

9. 2017年12月18日,沈某甲(出生于1998年**月)因无力偿还张某某处的借款,张某甲(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沈某甲带至大学城熙街李某某、周某办公室,周某、陈某甲让其签订17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提供资金,周某向沈某甲银行账户转入17000元,沈某甲通过支付宝向周某、陈某甲返款10500元,再向张某甲还款6500元。2018年1月21日,沈某甲向周某还款13000元,沈某甲被李某某、周某、张某甲、陈某甲骗取6500元。

10. 2017年11月10日,沈某乙(出生于1997年**月,重庆**大学**学院学生)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向被告人袁某甲提出借款,袁某甲要求沈某乙签订25000元虚高借条,并向沈某乙银行账户转入25000元,随后要求沈某乙支付550元手续费,并银行取现14200元给袁某甲作为返款。11月24日,袁某甲持借款合同在大学城要求沈某乙及其家属还款25000元,经谈判后,沈某乙向袁某甲还款18500元。沈某乙被袁某甲骗取8250元。

2017年11月18日,沈某乙在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李某某、周某办公室向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提出借款,周某、董某乙、董某甲、程某某要求被害人沈某乙签定40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由李某某提供资金,周某向沈某乙银行账户转款40000元制造虚假流水。随后,周某等人带沈某乙至银行取现返款周某20000元,向周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返款12000元,沈某乙实得8000元。11月20日,周某、董某甲、董某乙、程某某等人要求沈某乙提前还款,并按照周某要求向董某乙支付宝还款6000元,并向董某乙支付500元的好处费。期间,周某、董某乙、程某某、董某甲在合川区找到沈某乙,要求提前还款。11月24日,周某、董某甲持借款合同与沈某乙家属在大学城经谈判后,要求沈某乙再次还款23000元。至此,李某某、周某、董某乙、董某甲、程某某等人骗取沈某乙21500元。

11. 2017年10月15日,王某乙(出生于1996年**月,重庆**职业学院学生) 因无法偿还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借款,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将被害人王某乙甩单至崔某某处。崔某某要求王某乙签订20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先后两次向王某乙放款9870.39元,谭某甲等人收取中介费1500元,王某乙通过谭某乙向崔某某返款8000元,王某乙借的10240.78元。2017年10月24日,崔某某收取王某乙1000元逾期利息。2017年10月26日,崔某某收取王某乙父亲还款20000元。至此,王某乙被崔某某骗取10759.22元。

12. 2017年12月29日,王某丙(出生于1999年**月,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从周某、谢某甲处借款3000元。2018年1月4日,王某丙因无法偿还3000元借款,再次向周某等人提出借款。被告人李某某、周某、谢某甲、董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办公室让王某丙签下5万元虚高借款合同,由李某某出资,周某向王某丙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黄某甲带王某丙到银行取现2万元作为返款,周某再收取8300元作为3300元的手续费以及12月29日的5000元还款。2018年1月16、17日,王某丙向周某还款共计13000元。2月,王某丙父亲出面向李某某、周某还款30000元。至此,李某某、周某、谢某甲、董某甲、黄某甲骗取王某丙16300元。

13. 2017年12月4日,崔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丁(出生于1998年**月,重庆**职业学院学生)通过“洋葱借条”平台签订22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出资,经转账放款、返款,扣除平台费用后,被害人王某丁实得11714.85元。2017年12月11日,王某丁父母代王某丁向崔某某还款22000元,李某某、崔某某骗取王某丁10285.15元。

14. 2016年12月24日,程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出生于1997年**月**日)介绍至周某处借款,周某在重庆沙坪坝区陈家桥重电苑小区办公室内与吴某某签订1.5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向吴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在周某安排下,程某某等人带领吴某某至银行取现1.15万元给程某某作为返款和中介费,吴某某实得3500元。2016年12月30日,吴某某向周某还款5000元,2017年1月14日向周某支付300元逾期费,2017年1月23日向周某还款5000元,吴某某被李某某、周某、程某某骗取6800元。

15. 2018年1月13日,夏某某(出生于1998年**月**日,重庆市**职业学院学生)因为无法偿还向张某某的借款,张某某将夏某某带至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李某某、周某办公室,由陈某甲、范某某让夏某某签订2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出资,周某向夏某某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夏某某再向范某某、董某甲、黄某甲、董某乙、张某某支付宝转款16900元作为返款以及张某某的还款、介绍费,夏某某实得3100元。随后,周某等人催促夏某某还款,夏某某通过范某某、张某某微信还款6100元,被李某某、周某、陈某甲、范某某、董某甲、黄某甲、董某乙等人骗取3000元。

16. 2018年1月2日,肖某甲(出生于1996年**月,四川**学院学生)找到程某某介绍借款,程某某将肖某甲介绍给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肖某甲在璧山有房产,李某某答复第二天再办理借款。因肖某甲当日急需借钱,程某某又将肖某甲介绍给袁某甲,并告知袁某甲肖某甲在壁山有房产,第二日向李某某借了钱后先归还袁某甲借款。袁某甲、程某某、何某某、王某甲等人应李某某要求,到壁山考察肖某甲房产。当晚,袁某甲在壁山肖某甲房产外与肖某甲签订3.8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袁某甲向肖某甲银行账户转入3.8万元,随后通过王某甲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向袁某甲等人返款24820元,实际到手13180元。2018年1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何某某拿着在房管局出具的肖某甲房产证明又将被害人肖某甲带至李某某处借款,而李某某要求被害人肖某甲签定一份买卖肖某甲璧山房屋、定金6万元的虚假购房合同,李某某向肖某甲银行账户转入6万元制造虚假流水,王某甲应李某某要求,安排两男子与肖某甲一起前往成都取回肖某甲的返款3万元,肖某甲实得3万元,肖某甲从中拿出2万偿还袁某甲。1月8日,肖某甲家属与何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见面协商还款,李某某、程某某拒绝了肖某甲家属提出的偿还3万元实得本金的要求。李某某拿出肖某甲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称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肖某甲家属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肖某甲家属被迫向李某某支付65000元。至此,袁某甲、王某甲、程某某骗取肖某甲6820元,李某某、袁某甲、王某甲、何某某、程某某勒索肖某甲家属35000元。

17. 2017年11月14日,肖某乙(出生于1998年**月,重庆市万州区**职业学院学生)因无法偿还向谭某乙的借款,谭某乙将肖某乙甩单至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李某某、周某办公室。陈某乙、崔某某采集肖某乙及其家属信息,要求肖某乙签定2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由李某某提供资金,周某向肖某乙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陈某乙、崔某某、谭某乙带领肖某乙至银行取现1万元给陈某乙、崔某某作为返款,取现1000元给谭某乙作为介绍费等费用,肖某乙实得9000元钱。几天后,肖某乙向周某还款4000元, 11月21日,肖某乙家属向周某还款8000元。至此,李某某、周某、陈某乙、崔某某骗取肖某乙3000元。

18. 2017年6月5日,周某等人在渝中区小什字附近要求被害人熊某某(出生于1996年**月)签订2万元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向熊某某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制造虚假流水,周某等人随后带其至银行取现返款14000元,熊某某实得6000元。随后,熊某某向周某还款10600元,熊某某被李某某、周某骗取4600元。

19. 2017年3月5日, 姚某某(出生于1996年**月)联系上谢某甲借钱,谢某甲将姚某某带至沙坪坝区大学城李某某办公室,谢某甲等人要求姚某某签订1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李某某向姚某某银行账户转入1万元,姚某某支付介绍费、咨询费后实得8600元。随后,姚某某向李某某、谢某甲等人还款15000元,姚某某被李某某、谢某甲骗取6400元。

20. 2017年11月23日,于某某(出生于1996年**月)在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与周某、董某乙签定2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由李某某出资,周某向于某某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随后,于某某取现1万元、微信转给董某乙2000元作为返款,于某某实得8000元。2017年11月30日,周某、董某乙带着被害人于某某至荣昌于某某老家,持虚高的借款合同向于某某家属索取18000元,于某某被李某某、周某、董某乙骗取10000元。

21. 2017年12月13日,袁某乙(出生于1996年**月)无法偿还他人债务,高某某提议借钱给袁某乙来偿还给他人。高某某要求被害人袁某乙签订2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并向袁某乙银行账户转款2万元制造虚假流水,让其通过黄某甲支付宝返款1万元,袁某乙实得1万元。

2017年12月16日,袁某乙无法偿还13日借款,高某某让其再次签定一份4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并向其银行账户转款4万元,高某某让其通过李某乙、陈某己支付宝返款4万元,袁某乙未获得任何款项。12月29日,高某某要求袁某乙还款4万元,并将其带至江北一酒店房间扣押,称不还钱就不准离开。袁某乙让其朋友罗某乙冒充其债主,以袁某乙家人不再管袁某乙、拿不到钱为由,以罗某乙出面为高某某拿回3万元,高某某再返给罗某乙5000元好处费,袁某乙被高某某、黄某甲等人骗取15000元。

22.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曹某某经陈某乙介绍,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派出所附近高某某(另案处理)的车上,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一份15000元借款合同,在高某某和陈某乙的胁迫下,曹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高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返款13000元,同时,曹某某支付给陈某乙中介费500元,曹某某实际到手1500元;接着,曹某某与陈某乙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返款1万元,曹某某实际借到5000元。一周左右后,高某某团伙通过电话威胁、恐吓曹某某家人,迫使其还钱,最后曹某某家人迫于无奈,分别还款4200元、5500元给高某某和陈某乙,是李某乙出面与曹某某母亲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老派出所附近进行还款相关事项的。被害人曹某某一共强迫交易3200元。

23.2017年10月23日,在 “永信二手车”门市,高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张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冉某某签订5万元的借款合同,经转款做流水、取现和支付宝转账返款及支付中介费后,冉某某实际借到21900元。2017年11月7日,高某某又与康某某以其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一份3万元借条和承诺书,高某某替冉某某还网上贷款平台13000元欠款,并向冉某某转账3500元。同年11月8日,高某某、康某某、陈某乙及张某乙向被害人冉某某催款;次日,被害人冉某某父母向被告人高某某还款5万元给、向被告人康某某还款3万元。被害人冉某某共计被诈骗3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刘某某、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

3.于某某、肖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崔某某、谢某甲、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黄某甲、陈某甲、范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崔某某、谢某甲、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黄某甲、陈某甲、范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等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被告人周某、崔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谢某甲、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黄某甲、陈某甲、范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陈某乙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崔某某、谢某甲、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黄某甲、陈某甲、范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董某甲、董某乙、陈某甲、范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程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他人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崔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黄某甲、陈某甲、范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军

检察官助理:夏宁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崔某某、谢某甲、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黄某甲、陈某甲、范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袁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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