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清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路**小区**栋**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从雷某某(已死亡)处购买了约0.4克冰毒,自己吸食了约0.1克。当晚李某将剩余约0.3克冰毒装在透明塑料口袋内,并放置在手中拍摄视频,通过微信将视频发送给杨某某,以套取现金为由叫杨某某购买冰毒,未得到杨某某的回复。2019年10月8日,颜某某、何某某二人为了吸食冰毒,由何某某出资500元联系杨某某购买,同日22时许,在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幸福小区5栋1单元楼下,杨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0.3克冰毒,当晚杨某某伙同颜某某、何某某二人在安州区**镇**村**组杨某某家中将冰毒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李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剑

检察官助理:张厚权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