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号。2012年6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1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8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5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号**幢**单元**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号。2012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5时许,张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联系购买300元毒品,后赵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向其购买,并将张某某支付的300元毒资微信转款给李某。当晚20时许,赵某某前往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房间李某处购买一小袋冰毒,并当场取出一小部分进行吸食。因李某身上没有麻古,李某和赵某某遂前往重庆市长寿区泊景湾小区购买麻古,后返回长寿区**小区**李某家。李某将用餐巾纸包装的1颗半麻古和赵某某吸食后剩下的一小袋冰毒交给赵某某。当晚21时许,赵某某和张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转盘路边停放的一辆汽车旁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赵某某在桃花转盘一烧烤摊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民警在长寿区桃花小学门口将张某某抓获,从张某某裤子右边的口袋中搜出交易的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带领民警到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号将李某抓获,民警从李某身上查获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2颗半麻古和2小袋冰毒。经称量,赵某某贩卖给张某某的疑似冰毒净重0.17克、麻古0.15克。从李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净重0.40克,麻古0.2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赵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万堂
检察官助理:杨晓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号,联系电话1911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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