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宿舍。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内有毒品冰毒可疑物和毒品麻古可疑物各一小包,经称量,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6.46克,毒品麻古可疑物净重4.29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冰毒可疑物内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麻古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扣押、提取、称量、取样、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贩卖给他人的毒品冰毒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青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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