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8********,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廊本院批准,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害人索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合同诈骗罪
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偿还此前因经营赌博牌局产生的借款,以已售车辆北京现代牌冀RQZ3**轿车作为抵押,向被害人索某某借款10万元,10月11日偿还4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郝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诈骗罪
二0一三年十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分别在本市廊坊市看守所北侧**小区一日租房内、**快捷酒店8320房间、**宾馆513房间多次采用假装玩牌,假装借给玩牌人现金,及雇人假装玩牌的手段,设虚假赌局,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共计十三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牛某某、卢某某、关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十三万五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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