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8日,在本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北城路公厕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于此的棕红色吉利牌轿车内一部OPPO牌A57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OPPO牌A57手机价值人民币215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13日19时许,在本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16号国家税务局旁卫斌超市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大众牌轿车内一部华为P8(金色3+64G)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华为P8(金色3+64G)手机价值人民币13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16日15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新华路738号附14号莱利宠物店附近,采取拉车门方式,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奔驰牌轿车内的一个斜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元及1张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其他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信息查询通知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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