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2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阴**火锅**路店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花苑**幢**室(户籍地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李某曾因诈骗,于2004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诈骗于2015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3月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到江阴市**街道**大厦**室,窃得黄金叶(硬天香细支)香烟16包、中华(硬红)香烟1条、中华(软红)香烟1包、白沙(硬和天下)香烟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5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5.江阴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说明;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花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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