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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2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号**手机店,假借购买手机,乘店员查找手机配件之机,将两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共计人民币5521元。同日17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S355线石合村路口**美食店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李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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