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8〕369号
被告单位大连**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102820000*****,单位**址: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21969********,汉族,大学本科,大连**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李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6年6月13日,被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7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2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2018年5月18日,以被告单位大连**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大连**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施工费948627元及利息。因大连**酒店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判决,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后,一直没有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没有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执行期间,李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2015年12月11日,大连**酒店有限公司从大连市农商银行普兰店支行获得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二期客房装修。但该500万元并没有用于装修,而是在500万打入大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公司**公司**韩某某个人账户,后由韩某某将500万全部提现,也没有再存入公司账户。因李某某没有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恢复执行,2016年1月14日,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大连**酒店有限公司的8套房产和一块面积18718平方米的土**使用权。2016年6月13日,李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被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大连市拘留所以“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由,建议停止执行拘留。被告单位大连**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至今未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财产申报通知书,李某某签收的送达回证、执行和解协议书、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以及土**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大连市第二拘留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李某某调查笔录、大连**酒店有限公司、大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侦查机关情况说明、普兰店区统战部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被告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大连**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单位大连**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秀峰
代理检察员: 陈 实
2018年11月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家中监视居住,电话:133********。
2.案卷材料五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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