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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黄某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李某某伪证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小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4********,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路**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8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关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乡**村**号,现住鲁甸县**镇**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4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绰号小黄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思纯,曾用名马司纯,绰号小烂,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铁金雷,绰号铁雷、大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关任,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杰,绰号大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玉祥,绰号老B、大老B、小马强、马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起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开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铁金肖,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4********,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梦鑫,曾用名马梦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撒鹏,绰号撒小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铁金锐,曾用名铁润,绰号铁头,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友良,曾用名覃雄军,绰号阿跳、老覃,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住融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保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社区**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函,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现住鲁甸县**镇**出租房。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同日被鲁甸县看守所不予收押;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同日被鲁甸县看守所不予收押;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马关明、刘勇、黄某、张龙、马思纯、铁金雷、马记、马关任、马杰、马玉祥、李东、陈起龙、马开猛、铁金肖、马梦鑫、撒鹏、铁金锐、覃友良、桂某甲、马某甲、李某甲、保某甲、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等二十六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伪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13日依法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在案件办理期间,鲁甸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将案件并案处理;以被告人保某甲、李某甲、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马某丙、马玉祥涉嫌聚众斗殴罪,马玉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马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李某纠集违法犯罪前科、社会闲散等人员多次在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实施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为首要分子,马关明、刘勇、黄某、张龙、马思纯等为重要成员,马关任、马杰、马玉祥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该集团在鲁甸县、昭阳区**村社操纵、经营赌博犯罪活动,收取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等,为非作恶、逞强争霸、报复他人、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现已查明该集团实施涉嫌聚众斗殴罪4起,寻衅滋事罪2起,开设赌场罪1起,敲诈勒索罪1起;同时,李某及其成员还实施了非集团犯罪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1起,故意伤害犯1起,伪证罪1起。

集团犯罪部分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一)因被告人李某认为被害人张某某之前打过自己便让马某丙看见张某某后告诉自己。2007年11月11日凌晨,马某丙看见张某某后便打电话告诉李某位置,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丙、马玉祥明知李某为了报复张某某而与李某纠集不让张某某离开,随后李某带来多人分别手持工具在鲁甸县**镇**路**家属区门口用刀将张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二)2012年3月21日18时许,马某丁(已判)因退还前几天在徐某某(已判)家门市上购买的拖拉机马达,与徐某某的妻子鲍某某及小工发生口角并抓扯,后马某丁与徐某某互相邀约人准备聚集械斗。过程中,被告人马关明得知消息后便邀约了被告人李某、刘勇、马某乙等人从鲁甸县前往昭通市昭阳区**乡帮助马某丁一方。2012年3月27日14时许,双方聚集在昭阳区**乡**村**社**处对峙,遂发展到相互投掷石头、自制爆炸物。斗殴中,李某及马某乙在现场持有工具,刘勇往徐某某一方投掷石头。此次械斗造成十余人受伤,八辆汽车被损毁。

(三)2012年4月9日晚上,李某、马关明、刘勇、马某戊、白某甲(已故)等人在鲁甸县**镇**酒店内吸食疑似毒品小麻,期间因马关明打电话找朋友,与被害人马某己在电话里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马关明等人便乘坐被告人刘勇驾驶的微型车从酒店出来,刘勇按照马关明的指示驾车积极寻找马某己欲进行报复,当行驶至鲁甸县**镇**路路段时,马关明通过打电话确认在一辆电三轮车边的男子系马某己后,刘勇便停车,李某下车用武士刀将马某己背部砍伤,马关明下车对马某己进行殴打,后电三轮车主将受伤的马某己拉离现场并送往医院治疗。遂李某等人又在**镇**路上对张某子实施殴打。经鉴定,马某己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四)2013年11月9日晚,马某庚(另案)、保某甲(已判)在昭阳区江山KTV与李某乙(另案)发生口角矛盾,后双方互相邀约人准备聚集互殴,李某乙一方邀约了李某丙(另案)等人,马某庚、保某甲一方邀约了李某、白某乙(另案)、保某乙(另案)等人,李某等人在鲁甸县**镇**处集合后,驾车前往昭通烟厂,后李某乙一方的人驾驶车辆在昭通烟厂持枪打伤保某乙,被告人李某、张龙、李某某、马思纯、马关明参与驾车追赶对方车辆,保某甲驾驶的车辆将李某乙驾驶的车辆逼停后,马某庚一方的人持工具打砸对方车辆,保某甲持刀将李某乙砍伤。同时,被告人马记、刘勇在受到邀约后积极参与,在驾车从鲁甸县到昭通市昭阳区的途中,去鲁甸县**乡马某癸家拉打架用的钢管等工具,拉好工具后又赶去准备参与械斗。经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保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一)2013年9月13日晚至9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鲁甸县**镇**小区附近的酒吧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纠集被告人黄某、马关任、马思纯、刘勇、马关明、铁金雷、张龙、桂某甲、马记、马玉祥、马杰、马某甲、李某甲等人,过程中,其成员之间又相互纠集持钢管、刀子等工具在**镇**小区门口**及附近将牌照为云******的白色五菱牌微型车、牌照为云******的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牌照为云******的白色雪铁龙轿车砸毁,并致顾某某、顾某某等人受伤。同时,被告人保某甲明知马记等人预实施犯罪活动而受马记邀约开车拉了打砸用的工具。经鉴定,顾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损毁的三辆车市场修复价值合计3420元。

(二)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张龙、铁金雷、马思纯、马关任、马记等人在鲁甸县**镇**街对开店老板以实施随意殴打、恐吓、损毁财物、强拿硬要等方式收取保护费。

三、开设赌场罪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黄某等人在鲁甸县城**街、**街、鲁甸县**乡等处开设5个游戏室进行赌博。2016年初,李某经被告人覃友良介绍网络赌博的情况并与被告人黄某、马杰、李东商量后,共同出资30万元左右由覃友良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名称为“新时代”(后改名为“新纪元”)的网络赌博平台到鲁甸县,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吧等招揽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过程中,黄某等人雇佣了被告人铁金肖、马梦鑫、撒鹏、铁金锐等人进行赌资转换的上下分,铁金肖、马梦鑫、撒鹏、铁金锐四人在上下分的过程中明知李某等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而予以帮助组织赌博活动,且参与了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该网络赌博平台李某占股70%,黄某、李东、马杰分别占股10%,网站抽头渔利和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李某等人非法获利丰厚;李某、黄某、马杰、李东等人用赌博网站获得的犯罪所得购买车辆、成立了鲁甸**商贸有限公司、入股鲁甸县**开发有限公司、收购了鲁甸县**镇**区域临路的厂房及土地、非法放贷、经营酒吧等。同时,被告人马开猛担任鲁甸**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期间,明知李某、黄某等人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而实施了为赌博网站承租房屋、搭建网线、搬运赌博电脑、手机等直接帮助和明知是网络赌博的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赌博网站运营期间,李某等人提供给被告人马关明组织赌博,实施开设赌场活动。

四、敲诈勒索罪

因之前陈起龙向李某说自己管理的赌博游戏室会有人作弊,李某便让陈起龙注意防范。2016年4、5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黄某、铁金雷、陈起龙等人怀疑被害人陈某某在赌博游戏室作弊,便用刀强制将陈某某从李某开设的陈起龙负责管理的位于鲁甸县**镇**街**号、**号赌博游戏室内带至陈起龙位于鲁甸县**镇**社区**街**号出租房内,期间黄某、铁金雷、陈起龙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威胁,要求陈某某赔偿从赌博游戏室内赢走的五万元,当晚陈某某联系夏文波送来一万元交给陈起龙后才被允许离开。之后陈某某因心理恐惧便找人向被告人李某说情,李某同意少赔偿一万元,遂陈某某又从刘林高处借来三万元拿给陈起龙。

非集团犯罪部分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8年6月19日晚,李某丁、王某某、桂某乙、杨某某等人在鲁甸县**镇**旁的**吃饭。李某戊知道后,前来与李某丁等人一同吃饭,在喝酒过程中李某戊与李某丁发生争吵,相互指责辱骂,被在场人拉开后李某戊来到鲁甸**公司楼上,电话联系李某壬。被告人马玉祥与马某辛(已判)、马关明(已判)、李某(已判)、李某己(已判)得知李某戊与李某丁之间发生的事后,来到鲁甸县**公司门前及附近,与汇集在鲁甸县**公司的人起哄闹事,并参与他人对“**”和“**”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毁损的财物价值311283.30元。

二、故意伤害罪

(一)2011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在鲁甸县**镇**街**市场门口因李某庚与马某乙、马某壬二人发生口角,李某等人把被害人马某乙打伤。经鉴定,马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二)2017年7月的一晚,被告人张龙在鲁甸县**镇**路“**”酒吧内因琐事用酒瓶将被害人马某癸的头部打伤。经鉴定,马某癸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伪证罪

2013年9月13日晚至9月14日凌晨零时许,李某及其成员纠集多人在鲁甸县**镇**小区门口**及附近砸毁车辆并打伤百姓,致三辆车受损、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在该案中,李某某作为该案的证人,侦查机关在侦查该案时多次对李某某进行询问,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案发时张龙、马关任伙同他和张某某、李某辛在曲靖市沾益县**镇收购烤烟,编造案发时张龙、马关任不在场的证据,李某某在该案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络赌博平台电脑、手机等物证;2.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据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李某、马关明、刘勇等二十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乙、桂某甲、马开猛、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重伤、1人轻伤;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关明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勇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2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思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2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铁金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2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关任2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杰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玉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东、铁金肖、马梦鑫、撒鹏、铁金锐、马开猛、覃友良实施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铁金肖、马梦鑫、撒鹏、铁金锐、马开猛、覃友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撒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马开猛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桂某甲、马某甲、李某甲、保某甲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桂某甲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保某甲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马某乙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起龙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为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鸣 梅 、 马 勇

助理检察员:王琴、陈仲军、铁光佼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黄某、李东、张龙、马关任、马思纯、马玉祥、陈起龙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杰、马关明、马开猛、撒鹏、马梦鑫、铁金锐、铁金肖、铁金雷、马记、刘勇、保某甲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被告人桂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覃友良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见随案移送的卷宗。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共97册、光盘20碟、视听资料移动硬盘1个(362G)。

3.涉案财产已由侦查机关依法冻结,详见刑事案件卷宗。

4.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_ 

5.随案移送李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李东和刘勇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各壹份。

6.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表等法律文书。

7.部分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详见随案移送的刑事案件卷宗。

8.被告人李某、黄某、马开猛、刘勇、张龙、李某某、桂某甲、铁金肖等已委托辩护人,详见刑事案件卷宗和随案移送的刑事辩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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