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2月1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闽******的小型货车到晋江市**街道**村社区“宝龙”城市广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广场1号门前绿化带旁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67元的车牌号石狮86165的“台铃”牌TDTD99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以及该车座桶内现金人民币2415元。
2020年9月25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路**号楼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闽******小型货车一辆,并扣押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及现金人民币2415元,均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玉珍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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