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5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9月30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9月16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 年10 月7 日3时许,酒后至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正大路易斯服饰厂,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207宿舍,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VIVO Z3i 手机1部,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VIVO Y97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250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手机2部已由常熟市公安局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 Z3i 手机1部、VIVO Y97手机1部(均系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手机包装盒、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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