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村**栋**室,现住合肥市**路**1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编造自身经济能力,多次在朋友聚会、社交场合等场所捏造并宣扬自己在上海市静安区有块价值上亿元的地皮待征收之事。2016年李某某了解到安庆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经营的光伏项目陷入资金瓶颈,急需外来资金注入盘活项目,被告人李某某借机诈骗何某某,称其上海持有土地即将被征收,何某某信以为真,对李某某发出投资邀请,李某某骗何某某称将在征收款内拿出3000万元投资光伏项目,何某某许诺资金到位后将给予李某某49%项目股份并任命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编造参加酒类展销会、土地征收需打点上海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等为由,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多次向何某某诈骗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2017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所承诺的土地征收款到款日期已过,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何某某公司的光伏项目已停止经营不再需求资金。2017年8月始,何某某遂向李某某提出归还上述款项。在长达近一年的催款时间里,被告人李某某伪造3410万元的汇款转账凭证、以名下已转让蓝莓种植基地再次与何某某签订转让合同等理由拖延还款。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何某某的不断催收下,于2017年9月至12月四次共计归还人民币57.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所骗款项大部分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偿还其前期债务、各类贷款以及支付其日常开支等,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债台高筑且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际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共计人民币87.7万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8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太琴
检察官助理:张志朋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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