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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权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权,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小区****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1219日被赫某某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59日刑满释放。伤害胡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权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权长期与以任某某(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纠集在一起,集团成员通过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在赫某某城关、白果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赫章城关、白果一带的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多名证人害怕被打击报复,要求对作证的内容保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任某某与江某甲于2012年11月26日办结婚酒席时,胡某某杀伤前来参加酒席的陈某某,任某某便放话称要杀胡某某找回面子。2013年3月9日凌晨3时许,任某某得知胡某某在赫某某城关镇老党校路口,便带领李权、杨某甲(已判决)、江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开车赶来,胡某某看到任某某等人后往老党校斜坡上逃跑,任某某、李权、江某乙、杨某甲等人下车追上胡某某,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并欲将胡某某抓回自己开的车上,胡某某在反抗过程中被任某某持刀杀伤臀部。赫某某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的特巡警队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任某某等人在殴打胡某某后,对任某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任某某等人不听从警方队员的制止,继续殴打胡某某,直至特巡警队员呼叫的增援人员到达现场后才停手。特巡警队员当场在任某某身上搜出刀具一把。案发后,任某某、李权、江某乙均被赫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

二、任某某与江某甲于2012年开始同居,2014年协议解除同居关系。2014年8月27日,任某某与何某某登记结婚。任某某发现徐某甲与江某甲谈恋爱,心生不满,认为徐某甲配不上江某甲。2017年6月的一天下午,任某某得知徐某甲在赫某某城关镇帝豪酒店,就带起李权到帝豪酒店二楼208房间找到徐某甲,明确表示不满徐某甲与江某甲处对象,并用头去撞徐某甲。徐某甲打电话给江某甲让江某甲赶来,任某某打电话喊杨某甲带人来,杨某甲与董某某(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文某甲(已判决)到现场,江某甲也到现场。江某甲到现场后用手去厮打任某某,任某某带领的人就叫江某甲不要再打任某某,否则就要打徐某甲,江某甲继续厮打任某某,李权、杨某甲、文某甲、李某甲、董某某、杨某乙等人就去殴打徐某甲,其中文某甲和李某甲持刀,在殴打的过程中,在场的徐某乙被踢了一脚,李某甲持刀威胁徐某乙不许动,后双方各自离开。后徐某甲因惧怕任某某而与江某甲分手。

三、201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任某某、文某乙(已判决)和杨某乙在赫某某城关镇老亿馨酒店门口,遇到耿某某和李某乙蹲在老亿馨酒店门口,耿某某因饮酒过多,说话大声,且骂脏话,任某某认为对方是在骂自己,就问耿某某在骂谁,并打了耿某某几下,三人就回到老亿馨酒店上面建设局宿舍处任某某家中。过了几分钟,耿某某仍在老亿馨酒店楼下大声乱骂,任某某、文某乙、杨某乙听到后,任某某就提菜刀、文某乙提棒球棒与杨某乙在老亿馨酒店楼下对耿某某进行殴打,李某乙去劝架也被殴打。后任某某担心影响不好,遂打电话通知李权开车到现场,让文某乙等人将耿某某带到隐蔽的地方,后任某某用刀抵住耿某某的腰部,强行将耿某某等人带上车,由李权驾车到赫某某地质队,文某乙随李权等人的车、杨某乙另外打车到地质队。到地质队后,耿某某和李某乙被拖下车,由李权在车旁看管李某乙,期间,李某乙趁李权不注意逃跑。后刘某某为耿某某出面说情,耿某某向任某某认错后才得以离开。事后耿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徐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权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权参与恶势力集团犯罪,系恶势力集团的重要组成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权逞强耍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赫某某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郭  鑫

检  察  官:宋远乾

检察官助理:饶  熙

202058

附:

1.被告人李权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五十四卷,检察卷一卷;    

3.证据目录及主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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