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绑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2020年6月20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想把前女友刘某某约出来见面,当面解决他们两人在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所以一直通过手机联系刘某某,但刘某某并不想与李某某见面遂不接李某某电话且不回微信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因此恼羞成怒,于2020年06月19日12时许前往刘某某儿子徐某某就读的**学校将被害人徐某某强行带至自己所驾驶的橙色现代汽车,车牌:赣A*****,并以此要挟刘某某与自己见面,来当面把他们两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谈清楚,并扬言如果刘某某不与自己见面的话就让其等着给她儿子徐某某收尸。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徐某某放在自己车后座在南昌市经开区一带周旋,其先是将徐某某带至双岭一带山中,欺骗徐某某自己是因为刘某某的新男友要将徐某某杀死才将他强行带出来的,以此让徐某某配合自己,之后因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约好在经开区范家新村见面,遂将徐某某单独放在经开区下雷村的芙蓉兴盛超市中。被告人李某某前往范家新村与刘某某见面时,但并未下车与刘某某碰面,而是在范家新村附近绕了几圈后,返回下雷村将徐某某接回车上。期间又停留经开区老袁家一废弃房屋内一段时间,后又将其带至经开区玉屏西街麦园小区A区11排的沙县小吃内让其在里面吃水饺,自己去江西财经大学(麦园校区)6号门与刘某某见面。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西财经大学(麦园校区)6号门被抓获,李某某被抓获后交代了其将徐某某寄放在经开区玉屏西街麦园小区A区11排的沙县小吃店内,民警去到该沙县小吃店内,店主反映之前自己已报警,徐某某已被带至双岭派出所,民警去到双岭派出所接回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绑架刘某某的儿子徐某某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