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5月份、2017年11月曾两次殴打被害人张某某,使其内心产生恐惧。2018年1月,在天津市武清区君利大厦一房间内、中国银行天津振华西道支行等地,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欺骗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张某某签订24万元的虚假借条并伪造张某某从李某处借款20万元的虚假银行流水。2019年4月25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城上村,被告人李某持上述虚假借条等找被害人张某某索要虚假借条所记载的24万元人民币,因张某某一方报警未能得逞。
被告人李某后被查获。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了被告人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6.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条并制作虚假银行流水,后又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燕辉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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