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朝阳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朝阳,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单元**2014年5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朝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朝阳在唐山市古冶区、路北区盗窃笔记本电脑五台,经价格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总价值2299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李朝阳在古冶区林西同济商场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认定价格4500元;

2、2019年11月13日,李朝阳在古冶区林西大地商厦盗窃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认定价格5399元;

3、2019年11月14日,李朝阳在路北区爱琴海购物广场盗窃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认定价格3750元;

4、2019年11月15日,李朝阳在路北区爱琴海购物广场盗窃红米笔记本电脑一台,认定价格4499元;

5、2019年11月16日,李朝阳在路北区硅谷数码广场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认定价格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贝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朝阳的供述与辩解;

5.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朝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朝阳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