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朝阳,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家住宜宾市南溪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朝阳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后,依法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朝阳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本案被害,殁年42周岁)系夫妻关系,二人都在西昌市紫云台小区建筑工地打工,因2017年张某某曾与一名外地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朝阳认为张某某与该男子一直在联系,为此李朝阳怀恨在心。2019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李朝阳与张某某吃完午饭后返回紫云台八号楼建筑工地,二人在上楼过程中,李朝阳见张某某在玩耍手机,便怀疑张某某在与那名男子联系,于是发生了争执。后二人进入四楼左侧住房主卧室内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朝阳使用屋内的一根木方(经提取测量长71.5厘米,宽7.5厘米、厚3.5厘米)对张某某的头部进行猛烈击打,导致张某某死亡。李朝阳见张某某死亡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将张某某从该主卧室的飘窗上推下楼,制造张某某坠楼死亡的假象。然后李朝阳将作案工具木方及沾血的安全网丢弃于电梯井中,冲洗了现场,将身上的短袖T恤脱下从阳台丢弃到楼下,然后离开现场。随即有人发现张某某的尸体坠落到三楼脚手架上。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阳使用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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