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艾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被告人许艾虎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许艾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小区**号**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大道(中)**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店**组**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黄航、李某、穆某某、许艾虎、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黄某、黄航、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13人在缅甸境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的指使下冒充360借条客服人员,使用电脑机器人拨打国内不特定多数人手机号码,发布贷款邀请,在被害人有贷款意向后,通过后台标注该手机号码。被告人黄某、穆某某、许艾虎将后台标注的号码分别移交其组内成员,由他们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联系被害人,让其下载伪360借条APP申请贷款,后以需要交纳服务费、包装费、改卡费、解冻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上述被告人共成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起,共骗取人民币425045元,其中黄某、黄航、李某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等9人参与3起,共骗取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2起,共骗取人民币18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带领被告人黄航、李某在缅甸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9年12月24日至12月27日间,李某通过黄某分配的手机号码,冒充360借条客服人员联系湖北省荆州市被害人蔡某某,共骗取人民币共计374045元。
2.2020年1月3日至1月4日,被告人黄航在缅甸勐拉世妈酒店六楼和被告人黄某、李某、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黄航通过黄某分配的手机号码,冒充360借条客服人员联系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孙某某,共骗取人民币32400元。
3.2020年1月7日至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缅甸勐拉世妈酒店六楼和被告人黄某、黄航、李某、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某甲通过穆某某分配的手机号码,冒充360借条客服人员联系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吴某某,共骗取人民币9600元。
4.2020年1月9日至1月10日,被告人黄某、黄航、李某、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13人,在缅甸勐拉世妈酒店六楼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有人冒充360借条客服人员联系江西省宜春市被害人邓某某,共骗取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黄某、黄航、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人员轨迹及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42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2013)南宛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邓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黄航、李某、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秦某某等15人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苏公物鉴字(2020)38号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6.东海县公安局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及网络在线提取证据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黄航、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许艾虎、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黄航、李某、穆某某、许艾虎、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黄某、黄航、李某等3人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穆某某、许艾虎、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卢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等9人涉嫌犯罪数额巨大,张某甲涉嫌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黄航、穆某某、许艾虎、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艾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等13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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