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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有红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有红,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1988年9月12日因流氓罪、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3年10月23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1994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同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有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有红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魏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824号门口附近,以400元钱的价格向魏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魏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39克,从被告人李有红身上查获其获利毒品海洛因0.0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收据、涉案财物移交凭证、涉案财物入库单、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李有红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有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有红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有红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有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红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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