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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月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月华,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月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月华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自任会首,在福州市长乐区锦江一区吸收周边城镇不特定人员成立六班民间互助会,后期因故无力经营倒会后逃匿,给众多参会会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班会会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参会人员103名(含会首),2014年7月10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88名、未标14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8023520元。

第二班会会值2000元,参会人员100名(含会首),2015年3月25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72名、未标27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12656730元。

第三班会会值1000元,参会人员100名(含会首),2015年9月15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60名、未标39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5193550元。

第四班会会值人民币1000元,参会人员100名(含会首),2016年6月5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43名、未标56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3646770元。

第五班会会值2000元,参会人员80名(含会首),2017年1月1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22名、未标57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3126340元。

第六班会会值1000元,参会人员100名(含会首),2017年5月5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21名、未标78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183794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月华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月华的互助会简章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等28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月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闽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5.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达34484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月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月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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