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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智、敖某开设赌场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李智,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栋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6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敖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磴口县**公司下岗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智、敖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8月18日,被告人李智、敖某在磴口县**镇**夜总会**楼**侧一门店内设置3台赌博机,以退换分方式组织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赌博,违法所得累计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敖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违法所得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智、敖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李智、敖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智与敖某已缴纳13万元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雄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盘三张;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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