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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8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郫都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17日、19日、22日、29日,吸毒人员曾某某五次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欲从其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商议好后,每次都由被告人李某某将每袋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郫都区红光镇龙城国际小区及上置雅宾利小区门口交予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其中4月29日用微信收取100元、现金收取100元)。

2018年5月3日23时许,曾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并先通过微信转账100元支付部分毒资,二人商议好在上置雅宾利小区门口交易,5月4日凌晨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的车辆带着冰毒到达约定地点,曾某某上车进行交易时李某某驾车带着曾某某逃离现场,并在行驶途中将所带冰毒抛弃,后车辆行驶至成灌路港区医院门口时曾某某从车上跳下,郫都区公安分局民警对车辆进行拦截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和曾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件诉讼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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