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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门**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9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西侧车库其成立的“冷哥工作室”内,利用“大明湖”库存平台、“55980”库存平台、“917”库存平台及“本地库存平台”,使用越狱后的苹果手机操纵“入库”、“出库”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拦截、获取苹果游戏交易凭证后通过网络店铺向游戏玩家出售牟利。经审计鉴定,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7.71万元。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兴业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鉴定意见书、违法所得审计鉴定意见书;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检查笔录;

6.QQ和微信信息数据、微信号码关联的财付通账户信息数据、支付宝账户信息数据等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庆凯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十四册,光盘十一张,U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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