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冕宁县**镇**巷**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5月21日假释出狱,于2016年10月10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玉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罗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 月18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邱某某在网上赌博,因邱某某欠李某500元未还,双方在网上通过微信谩骂挑衅。2019年1 月19日凌晨1时许,李某与邱某某相约在西昌市山水阳光小区门口打架,后李某携带两把刀具并邀约被告人罗玉某一同乘车来到山水阳光小区门口,与同样携带两把菜刀的邱某某及被害人邹某某在小区门口相互挑衅,随即双方发生追逐砍杀。在斗殴过程中,李某先将邹某某砍伤后,李某、罗玉某共同将邱某某砍伤,邱某某将罗玉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左上肢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邹某某全身多处损伤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罗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罗玉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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