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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街道**路****号,住址武平县**街道********室。因赌博,于2013年1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12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平县平川街道河滨公园水闸桥旁亭子下,想与他人合伙坐庄打牌,但被拒绝,在此过程中因坐在其他桌子旁的被害人刘某某看了被告人李某某一眼,被告人李某某便冲过去用巴掌打刘某某的头部,并将刘某某踢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致刘某某头部、脸部受伤。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因外伤致左侧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500元,并取得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5日在厦门市湖里区马垅公交站附近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监视居住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罪犯档案资料、武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刘某某受伤情况照片;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仁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武平县**街道**路**号**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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