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小贵,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3年1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贵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小贵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昆明市寻甸县**镇**路与**村交叉口时,与侯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琳琅四轮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小贵、侯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李小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44mg/100ml(乙醇/血)。
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小贵与同村村民朱某乙在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会**村朱某某家门口,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过程中,李小贵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砸到朱某乙头部。次日11时许,朱某乙被其父母发现死于家中。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系钝性外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小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鉴定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贵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征
检察官助理:王晓婷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小贵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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